終院裁定警方可限制示威橫額尺寸

【本報訊】終審法院裁定,治安警察局局長有權限制示威抗議活動中使用的橫額尺寸,但必須說明依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理由。

案中的示威集會涉及懷疑拖欠工程款,治安警察局局長批示集會的橫額不能超過 2米乘2米,但集會當日使用了 3米乘 3.5米的橫額,示威人士被控違令罪。

終審法院在判決中援引 2014年的裁決,治安警察局局長有權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在示威發起人要求較大範圍的地點劃定集會區域,因此,治安警察局局長亦有權基於同樣理由,限制示威使用的橫額尺寸。但由於治安警察局局長沒有在批示中適當說明理由,裁定上訴的集會發起人勝訴,可使用原先的橫額尺寸繼續示威至預告的集會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