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國務院透過第665號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明確了澳門特區陸域和海域的管理範圍,讓澳門特區依法正式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海域。
為了未來管理好、使用好和保護好海域,特區政府經公開諮詢後,正式啟動有關《海域管理綱要法》法案的草擬工作,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完成制定一部能全面反映海域管理政策和具指導性作用的《海域管理綱要法》法案,並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將法案送交立法會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有關法案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並於同月二十三日公佈為第 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該法律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海域管理綱要法》訂定澳門特區海域管理的一般原則和制度框架,以下我們將為大家簡介有關內容。
1. 海域管理的目標與原則
為切實管理和使用好國家所劃定的海域,使之成為澳門特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經濟適度多元化拓展的必要發展空間,先要確保海域管理的政策及措施不會偏離既定方針,為此,法律訂定了一系列海域管理的目標和原則。
海域管理的目標包括:(一)確保海域開發利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和澳門特區長遠發展利益;(二)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三)保護海域生態環境;(四)提升海洋防災減災能力;(五)提高海域開發利用質量和效率;(六)促進海洋經濟發展。
為達致上述所指的目標,特區政府進行海域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八項原則,包括:(一)維護國家海域整體性;(二)遵守區域合作安排;(三)保護洪潮通道和海上交通;(四)保護海域環境;(五)遵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規劃;(六)依法使用海域;(七)合理使用海域;(八)有效使用海域。
下周,本欄將繼續介紹有關內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