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土地管理策略協會昨日舉辦“中國內地與澳門的土地法制—歸責機制的完善”學術研討會。
研討會昨日下午假世貿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行,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紅梅擔任主講,與本澳法律界及地產業界人士就中國內地與澳門的土地法制進行交流。
與會的內地法學專家表示,內地土地法規定,批給土地兩年內沒有開發就會收回土地,但有例外規定,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為及第三方等原因導致未能開發,則不可強制收回土地,雖然澳門土地批給期限為二十五年,但無論土地批給期的長與短,若出現逾期未利用的後果應由誰承擔,這需要有歸責機制,內地土地法有關規定值得澳門借鑒。另有與會的內地法學專家認為內地對閒置土地的做法相對比較合理,建議澳門處理好新法與舊法的承批人利益,並對逾期未利用土地作歸責和不歸責進行區分處理。
自從新“土地法”實施以來,衍生不少爭議,土地管理策略協會主席關偉霖表示,“做錯事要受罰,但不做錯事就不應受罰”,然而新土地法對逾期未發展利用的批給土地,不管承批商是否歸責,都必須收回的「一刀切」處理,令人信心動搖,不利於澳門社會整體發展,他期望政府能盡快妥善處理土地歸責問題,建議可成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討論評議土地逾期未完成利用的責任歸屬問題。
談到中國內地對逾期未發展土地的處理,楊立新表示,過往內地土地相關法律規定,批給土地兩年內沒有開發就會收回,而直到2007年內地作修改,增加例外規定,若因不可抗力、政府行為及第三方等原因導致未能開發,則不可強制收回土地;雖然澳門土地批給期限為二十五年,時間較內地長得多,但亦會可能因政府疏忽、拖拉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導致未能開發,他認為無論土地批給期的長與短,若出現逾期未利用的後果由誰來承擔,這需要有歸責機制,內地土地法有關規定值得澳門借鑒。他稱,如果法律出現有違公平正義的結果,將對社會發展造成傷害,而內地可會透過修法、釋法或司法解釋三種方法解決。
趙紅梅表示,內地土地閒置的歸責需按照批給人原因及非批給人原因進行區分,若由於批給人以外原因造成土地閒置,內地政府會採取相關措施,如由政府與發展商簽訂協議延長土地批給期限、或置換土地,或者與發展商商討,有償贖回相關土地等。她稱,內地對閒置土地的做法相對比較合理,無論內地或澳門都是由政府供應土地,發展商沒有太多商討空間,故此政府更應該注意,立法時在制度上要更合理。對於澳門新土地法問題,趙紅梅表示,澳門首先要處理好新法與舊法的承批人利益;在舊法實施時的土地承批人,獲得土地是是基於對舊法的期待,他們項目的開發是按照舊法框架下進行設計,新法實施後不能破壞這種格局,而導致發展商無所適從;其次,澳門對逾期未利用土地作歸責和不歸責進行區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