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配合宣傳《國歌法》符合社會責任論

無獨有偶,就在澳門特區的《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簡稱《國歌法》)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細則性討論表決的同時,香港特區立法會也將在今日首讀《國歌條例草案》(也是簡稱《國歌法》)。由此可見,兩個特區同時制定《國歌法》,這是維護國家主權尊嚴的「一國」要求在實施「兩制」的特區的具體貫徹落實的表現,具有清晰明確的國家主權的性質,超越其他體現「兩制」的法律。說不準,兩個特區同時制定《國歌法》,是來自中央政府的統一部署。

據香港《明報》昨日刊出署名「李先知」、題為《〈國歌法〉明天首讀,民主派嘆社會冷淡》一文所指,民主派議員大都表明反對《國歌法》草案,會動員加入草案委員會和提出修正案,然而不少民主派承認,目前看到市民對《國歌法》立法反應冷淡,「泛不起漣漪」,縱使網上有一定聲音,但落區接觸街坊時也未見反彈,要喚起公眾關注有一定難度。有政府中人評估,社會對《國歌法》立法的氣氛平淡,對政府而言並非壞事,認為絕大多數人也不會受條例影響,社會未有太大反彈,這一點值得民主派思量。

既然就連反對派的活動頗為活躍,有時還很囂張的香港特區,都尚是民主派要煽動公眾反對《國歌法》「有一定難度」;那麼,在澳門特區,應該更是反對派要阻擾《國歌法》的立法,連「茶杯裡的風波」也掀不起。實際上,由於澳門居民絕大多數愛國愛澳,本身就對國旗、國徽、國歌懷有出自內心的崇敬心情,再加上他們都並非是「政治動物」,不會像個別反對派人士那樣「頂紅撞白」,因而就感受不到《國歌法》對他們所構成的「威脅」,自然就不會有異議。因此,在六十萬「澳人」對支持《國歌法》立法都擁有基本共識之下,即使是有幾個人「嗡嗡叫」一番,也將無礙《國歌法》將會順利完成立法程序的大局:「青山擋不住,畢竟東流去」!

當然,即使是反對聲音極小極小,也不能疏略。實際上,目前持有《國歌法》「有侵害新聞自由之嫌」這個觀點的,只是新聞界中極少部份人的看法。澳門特區有多個新聞團體,而且也有比例不小的新聞從業員並未參加其中任何一個新聞團體。相比起來,只是其中一個新聞團體發表這樣的觀點,其他幾個新聞團體並沒有「跟風」,新聞從業員也普遍沒有意見,這就證明反對《國歌法》立法的新聞從業員,只是極小的比例。但也應引起重視,必須充分掌握主動權和主導權,將道理說清楚講明白,並將有害的言論苗頭壓遏在萌芽階段。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就對《國歌法》「有侵害新聞自由之嫌」的說法,針鋒相對地指出,《國歌法》相關條文不會影響新聞和編採自由,條文所指的責任和義務是指向政府的,是指政府有責任做好國歌的宣傳,傳媒則是配合政府的宣傳工作,她期望雙方共同做好國歌宣傳教育,加強廣大市民對國家的情懷。又相信,配合政府宣傳國歌屬傳媒社會責任。陳海帆也強調說,相關條文不屬強制性,也沒有任何處罰,只屬法律宣傳的一部分,宣傳背後的具體內容,是希望通過傳媒平台向市民宣傳國歌的奏唱禮儀與國歌的故事。至於宣傳方式,政府與傳媒機構過往在法律宣傳工作上,已建立了非常良好的溝通合作機制,政府會按此機制做好國歌宣傳工作,包括在與傳媒充分溝通下,刊登平面宣傳資料等。

陳海帆的解說,就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尤其是她提到的「配合政府宣傳國歌屬傳媒社會責任」,其中的「社會責任論」正是西方新聞學中的一個主要學說,與「新聞自由」相對應而且還是並行。遺憾的是,某些新聞工作者往往只是強調「新聞自由」,而對「社會責任論」視而不見甚至是棄如敝履。今次在對待《國歌法》立法的議題上,就是犯了這種「瞎子摸象」式的錯誤。

實際上,凡是正規修讀過西方《新聞學》的行家都知道,「社會責任論」是新聞學上的一個重大理論。「社會責任論」的主要觀點是,自由是伴隨著義務的,報刊應對社會承擔責任,並以社會責任作為報刊業務政策的基礎。「社會責任論」主張有限制的新聞自由、承認政府對新聞業的干預和控制。「社會責任論」修正了關於「自由」的觀點,認為自由主義理論只有一種「消極的自由」,唯有對社會承擔義務,負有「責任」的自由才是有實效的「積極的自由」。因此,「社會責任論」的其中一個主要口號,就是「自由基於限制,權利來自義務」。「社會責任論」的貢獻,一是提出了自由必須伴隨責任的觀念,糾正了傳統自由主義理論絕對自由的錯誤;二是闡明了言論自由為基本的人權,而新聞自由只是報人的權利,兩者不可混為一談;三是它鼓勵推行報業自律制度,促進了報業的真實和公正程度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社會責任論」的發源地,就正是被某些反對派人士崇尚為「民主大國」的美國。一九二三年,美國報紙主編協會制訂《報業法規》,提出報紙的責任問題。一九二四年,美國報紙主編協會主席C.約斯特著《新聞學原理》一書,指出報業要對社會「負責,並認為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運用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美國芝加哥大學校長RM哈欽斯主持的「新聞自由委員會」,經過調查,發表了《自由與負責的報刊》、《新聞自由:原則的綱要》等調查報告,運用了「社會責任論」這一概念。一九五六年美國新聞學者W.施拉姆等人撰寫的《報刊的四種理論》一書,系統地闡述了「社會責任理論」的基本觀點。

某個反對《國歌法》中一些條文的新聞團體,聲稱現行《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有規定,報刊或廣播機構須發放「官方文告」或「頌辭及官方消息」,因而現在政府在《國歌法》中「額外加入」宣傳國歌作為判斷是否給相關廣播機構續牌的其中條件,「既不合理亦為荒謬」。然而,正如大多數人的認知,《國歌法》是體現國家主權以及維護國家主權尊嚴;而國家主權是高於所有不同政治派別的利益。在西方,在野黨可以激烈批評政府,但在國家主權方面,卻是與執政黨保持一致,否則就與「叛國」無異。無論古今中外,即使是對政府(皇帝)有甚麼意見,但在維護國家主權方面,卻都是團結一致,槍口對外。

某新聞團體的思維定勢,卻是把維護國家主權尊嚴的《國歌法》,貶降到屬於「兩制」的特區政府「高度自治」的位階。實際上,《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就是屬於規範澳門高度自治事務範疇的法律。而《國歌法》則是補強在回歸前就已經頒布、二十多年來從未進行修訂的《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不足。

澳門電台、電視台,是特區政府幾乎注以全資經營,等於是政府附屬機構,就當然更有責任服從特區政府的安排,需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其實,現在澳門特區的幾家電視台,即使是屬於私人經營的,都已經在相應的時段播放國歌宣傳影像節目。按照某新聞團體「有侵害新聞自由之嫌」的邏輯,難度要讓這些電視台將已經播放的《國歌》影像節目「撤下來」?!所謂的「行使監督權」,已經走偏方向,甚至是「走火入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