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商業登記法過關 船舶法律狀況得公開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船舶商業登記法》,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法案指,通過法律建立船舶商業登記的制度,使船舶的法律狀況得以公開,亦可有效填補現行法律中船舶登記的漏洞。

陳澤武稱,法案經小組審議及分析後已作出修改及調整的事項包括:更改法案名稱,由於原先的名稱“船舶登記法”不單未能直接反映及顯法案所指的登記是具有商業登記的性質,更可能令人誤會法案是關於船舶的整個登記制度,又或僅存在一個登記制度,重新將法案定名適合。

他又稱,法案允許在澳門以外司法管轄區作登記的船舶,在符合該條的要件規定下,無需註銷上述登記,亦可在澳門申請船舶融資租賃;現時針對船舶有兩種登記制度存在,將通過資訊方法將海事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互聯起來,以便兩局作出與登記有關的行為時,及時知悉及更新涉及船舶方面的資料。

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政府就法案中第六十條,有關船舶登記資料作出調整。法案原文本提到商業登記須載有發動機和船身的建造地,建造者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建造日期,以及船身所採用的主要物料,要在登記載明。由於相關資料都是影響船舶價值的因素,且政府參考了其他動產的登記,故原法案撰寫了相關條文。

但經海事局研究後認為,部分已建成及航行多年的船舶存在資料缺失的可能性,當事人申請商業登記未必能提供上述資料,尤其部分船舶已進行多次交易,可能已遺失資料。為避免影響有關船舶登記可行性,文本修改為“載明船身所採用的主要物料及倘知悉的船舶建造地,建造者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及發動機和船身的建造日期。”,增加了“倘知悉”的表述,並調整部分有行文次序,引入靈活性;當局視乎當事人可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等實際情況,決定其商業登記是否載明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