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調研報告籠統 李靜儀促清楚說明

【本報訊】政府關於“工會法”的調研報告出爐,勞工界議員李靜儀質疑報告演繹方式籠統,使公眾誤解立“工會法”不要“愈快愈好”,促政府說明清楚,並清楚向公眾解說各地的立法情況,改變大眾對工會法負面的印象。

報告的題目為“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李靜儀指出,澳門基本法及適用國際勞工組識公約的規定,有組織或建立工會的自由,無論任何時候澳門一早具備條件討論,問題是如何立好法律。報告中有不少受訪者表達對訂立“工會法”時間的看法,但應該更多討論制定工會法的影響及需要。

李靜儀質疑報告籠統將“五年後再討論”“五年內要討論”及“沒必要討論”的數字相加,結果為“在排除‘完全不認識’工會法的受訪者後,超過一半受訪者表示不要‘愈快愈好’討論制定工會法”,淡化街訪中有45.54%的人認為“五年內要討論”,以及有42.56%的受訪僱主認為“五年內要討論”的數據。

此外,街訪中45.81%以及42.26%的受訪僱主均認為立法“愈快愈好”,報告卻解讀為不超過一半,“點解唔正正經經講有百分之四十幾嘅人覺得應該愈快愈好?係調研統計上絕對唔係小數目。”政府要說明清楚。

報告還建議立法按循序漸進、先易後難原則。李靜儀指社會對工會法的認知視乎政府的主導作用,“回歸二十年來,唔好講政府主動提案,政府何曾就工會法與社會多啲探討、畀多啲資訊?”主張政府主動發放外地工會法做法的資訊,改變工會法引起勞資爭拗、激烈行動的想法,“好多時候工會法喺不同國家地區有唔同反應,但唔見有國家地區嘅經濟因而衰退,出現大量勞資糾紛”。

她認為,澳門“行頭窄”、人與人的關係密切,立工會法或集體協商制度,可更好地鼓勵勞資雙方建立對話平台。僱員面對勞動關係未必有充分的法律認知,未必有條件做協商及對話,但透過工會組織或集體協商制度,可更容易促使雙方對話談判,因而多一個渠道去解決勞資糾紛,“唔係簡單一句做咗工會法就看似好多負面,外國有幾多因為工會法引致這些負面效果?應該要有數據、有證據,唔係一種觀感、感覺”。

李靜儀強調,以澳門今天的經濟發展水平,勞動法律水平相對落後,無論勞動法律的檢討優化或工會法的探討制定都應該適時,政府要主動承擔責任,而非像工會法般,回歸二十年的立法責任由勞工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