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女子4日晚因涉嫌非法集會被起訴,而接連有團體舉辦支持“港區國安法”的活動未有人被帶走調查。治安警公共關係處長李德輝表示,相關團體舉辦的活動,未有明顯的表達訴求及爭取權益行為,形式與慶祝活動巡遊類似,警方正調查相關行為是否屬於2/93/M法律規範的示威集會行為,強調警方一直依法執法,若違法定當追究。
李德輝表示,5日的巴士巡遊以及6日的士團體的活動,治安警事前均未收到通知。
至於4日晚有兩名女子因涉嫌非法集會而被起訴,警方按照衛生局的指引,否決當晚在議事亭前地的集會申請,申請人的上訴亦被終審法院駁回,而警方事前亦多次以不同渠道作出呼籲,提醒市民不要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
被帶走的兩名女子當晚曾經參與私人地方舉辦的集會活動,證明只要合乎法規,市民可享有集會權利。但相關人士在私人集會結束後,到禁止集會的場地取出蠟燭及悼念物品公開展示,有意圖在場進行集會,違反集會權和示威權規定,故警方將兩人帶到警局,並向司法機關檢舉,強調警方一直依法執法,不存在選擇性執法或執法不公的情況。
至於早前傳媒“一人可以構成示威,二人可以構成集會”的報道,李德輝指警方的意思,是指一人有條件可以行使示威權,兩人或以上有條件可以行使集會權,非簡單“一人是示威,二人是集會”。警方判斷是否屬於示威集會,背後仍有很多分析,例如客觀環境、客觀事實、主觀意圖等分析,亦要分析是否在特定的空間,特定的時間作出特定的行為,包括展示物品、橫額、口號、行使批評權、表達訴求意見等行為,才可作出結論,所以個別事件需要較長的調查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