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配合《動物保護法》的全面實施,提高本澳動物衛生水平,澳門特區政府制訂了第72020號法律《動物防疫法》,對預防及應對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的管制措施作出法律規範,法律將於本年九月一日生效。
《動物防疫法》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相關權限實體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作出具名申報,未依法作出申報可被罰款五千至二萬澳門元。而市政署目前正制訂本澳的《動物疫病名錄》及申報表格,稍後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及上載至網站,以便業界了解須作強制性申報之疫病,有需要時填寫申報。
市政署收到動物疫病申報通知後,會派員到場進行流行病學的調查,在確認動物疫情後,會通報衛生局。同時,市政署亦可基於懷疑或存在動物疫病等因素,命令採取防控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存有傳播動物疫病風險的設施、改善設施或運作模式、暫時關閉場所及地方、強制隔離動物等,以有效控制動物疫情對公共衛生的影響。而不遵守上述命令者須負刑事責任,構成普通違令罪。
此外,如出現動物疫病或懷疑屬動物疫病的疾病正大規模發生或傳播,或面臨相關風險時,行政長官可宣告全澳或部分地區為疫區,尚可命令採取特別措施,包括:禁止動物疫病爆發的國家的動物進入澳門、禁止售賣可能導致動物疫病傳播的動物、銷毀可能導致動物疫病傳播的物品、限制本澳特定區域內的交通等。而不遵守上述行政長官命令者須負刑事責任,構成加重違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