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的補償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其中一項內容是:訂定在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後提供可選擇性的補償制度。

在休息日工作後的補償

修法前,在休息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並同時享有以下權利:

1. 對於收取月薪的僱員,可選擇收取額外一日基本報酬,而本次修法新增了還可選擇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2. 對於按實際工作時間(例如日薪或時薪)或按實際生產結果(例如按件數)計算報酬的僱員,除可收取工作當日的正常報酬外,另可選擇補一日基本報酬,而本次修法新增了還可選擇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概括而言,修法後,月薪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後,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補休”。而其他方式收薪的僱員則除可收取在休息日工作的正常報酬外,還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補休”。

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的補償

修法前,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修法後改爲三個月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並同時享有以下權利:

1. 對於收取月薪的僱員,可選擇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而本次修法新增了還可選擇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2. 對於按實際工作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計算報酬的僱員,則除收取工作當日的正常報酬外,還可選擇補一日基本報酬,而本次修法新增了還可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概括而言,修法後,月薪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基本報酬”又或“兩日補休”。而其他方式收薪的僱員則除可收取強制性假日工作的正常報酬外,還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基本報酬”又或“兩日補休”。

此外,修法後還新增了下列規定:

上述具選擇性的補償制度,應由僱主與僱員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倘由僱主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則該日期至少須提前三日指定。

倘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在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的部分工作時間進行工作,而並沒有完成一個整日的工作,則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的缺勤,有關補償均以僱員實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例如:僱員因身體不舒服僅在休息日工作了三小時即回家休息,則其僅按三小時的比例獲得休息日的補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及第8/2020號法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