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私人土地存過錯  政府被判還地賠億元

【香港中通社澳門9月27日電】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27日發出新聞稿稱,回歸前澳門政府及前民政總署(現為市政署)征用一幅2萬多平方米的私人土地,部分已建成公共道路,存在過錯。中級法院裁定,特區政府和市政署須返還餘下未使用的土地,以及賠償逾1.2億元(澳門元,下同)。

涉案土地位於氹仔高勵雅馬路、雞頸馬路、徐日升寅公馬路附近,總面積24498平方米。回歸前澳門政府於1994年征用土地中的4235平方米,修建通往友誼大橋的馬路,至1997年另一間公司購入涉案土地和登記,但因前民署1999年起占用土地一部分,且在土地外設立圍牆並鎖起,導致案中公司一直無法利用土地而向法院提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涉案土地的物業登記上並沒記載土地被征用,且地籍圖亦顯示相關土地為私有財產,維持初級法院裁定案中公司為土地中未使用的20263平方米部分所有權人,市政署須返還土地,並賠償多年來的租金損失,共計9423萬多元。

至於已被修建道路的4235平方米土地,法院合議庭指出,已不可能要求返還,但由於政府在工程開始前,沒查詢土地所有權歸屬,存在過錯,判處特區政府須支付3118萬多元賠償。

目前,澳門特區檢察院已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