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率領屬下主管官員,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向議員們引介行政法務領域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的施政方針,並回答議員們提出的問題。
張永春司長圍繞著行政法務領域的三項主要工作範疇在明年度的發展,亦即公共行政改革、完善法律制度建設及市政服務便民利民,進行了詳盡的闡述。而由於張永春是修讀法學出身,並曾經在主要職能之一是擬制法律草案及協調指導各政府部門擬制法律草案的工作,因而在完善法律制度建設方面,應是駕輕就熟,有較佳的期許及安排。
實際上,張永春司長在明年度施政方針的法務工作範疇方面,指出將會秉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訂定立法規劃,九個立法項目皆同經濟民生息息相關;將會鞏固並提升現行立法統籌協調機制的成效,進一步改善法規草擬的流程,嚴格法案草擬的時間控制,確保各立法項目按照既定計劃依時完成;將會同時配合立法會的換屆,做好法案提交的時間鋪排;將會借助本地及外地的專家力量,重點推進有關金融業發展的立法工作;將會透過同本地具有豐富司法訴訟實務經驗的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合作,以便民便商及提升效率為方向,檢視與司法訴訟有關的法規,持續推動修法工作;將會繼續深化推廣《憲法》、《基本法》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讓市民了解法律的原則及立法精神,推出新的普法模式,擴大互聯網宣傳推廣,使法律宣傳更「接地氣」,更易被各年齡層的市民所接受。而在區際法律事務領域,將進一步發揮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的功能,在設立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以及統一調解員資格工作的基礎上,推動建立粵港澳公共法律服務協調機制,做好灣區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在對外交往領域,將持續拓展對外合作交流,有序推進司法合作協定的商簽工作。
正如張永春司長所言,明年度的九個立法項目,均與經濟民生息息相關,因而這就決定了這九個立法項目,都是澳門特區自己內部的事項。實際上,從修訂《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及《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到為《澳門特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都市更生法律制度》、《工會法》、《危險品監控及監管的一般制度》、《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通則》和《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等法律立法,都是澳門特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所必備的法律制度,確實是必須擺在特區政府法務工作的案頭,並按期保質完成。
尤其是其中的修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因為六張正副賭牌在二零二二年六月到期,該法律制度是進行賭牌重新開投的法律依據,具有較為急迫的時間性,並關係到賭牌重新開投的品質及公正性,因而有必要及早進行公眾諮詢工作,在明年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啟動立法的前期諮詢工作,以俾趕在二零二二年六月之前完成立法工作。而《工會法》的立法工作更是具有穩定社會政治的重要意義,除了是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填補法律真空之外,也是消除一個被反對派政客所利用,進行干擾特區政府諮詢立法工作部署活動,及外部勢力對澳門特區人權狀況說三道四的借口,以保障澳門特區的社會政治穩定。。
遺憾的是,沒有將《土地法》的修訂納入明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畢竟現有《土地法》在實施過程中,暴露了其存在著若干不夠縝密之處,不利於維護澳門特區的營商環境及對外投資形象,而且也未設立「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立法原則,是到了應當進行修訂的時候了。
另一個遺憾之處,是尚未意識到,必須為澳門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積極響應中央賦予澳門特區在區域合作中的發展定位,制定立法計劃。實際上,無論是為了落實執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賦予澳門特區的幾個發展定位,還是響應習近平主席關於做好珠澳合作發展橫琴這篇文章的重要指示,還有配合好即將制定的國家「十四五」規劃及二零三五年遠景目標,都是需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做法律保障的。這除了是國家「十四五」規劃及二零三五年遠景目標,善待明年三月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而未能「超前部署」外(其實也只是差在幾個月的時間),其餘的國家賦予澳門特區在區域合作中的定位,已經早就見諸於相關綱領性文件,因而是具備了立法基礎條件及依據的。因此,澳門特區必須為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多立法、立好法。
比如,《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到支持澳門發展租賃等特色金融業務,探索與鄰近地區錯位發展,研究在澳門建立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證券市場、綠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務平台;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建設成為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發揮中葡
基金總部落戶澳門的優勢,承接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合作服務;研究探索建設澳門—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範區等,單憑現行的法律制度是無法支撐得起來的,必須對現行的相關法律制度,按照上述要求進行修訂,甚至是專門制定新的法律制度。
幸好,張永春司長已經注意到相關問題,昨日在回應議員關注本澳金融立法工作時表示,包括《基金法》、《債券法》、《信託法》等的金融體系法律正處於研究階段,並已透過經財司委託內地有經驗的機構,協助建設金融法律框架。在框架完成後再交予本澳法律界人士研究,使相關制度與本澳法律相銜接。不過,沒有提到,如何與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何曉軍在第八屆嶺南論壇上所指,澳門證券交易所方案已經呈報中央,希望能夠將澳門證券交易所打造成人民幣離岸市場的納斯達克,及隨後澳門金融管理局對此做出回應,已委託國際顧問公司對在澳建立證券市場開展可行性研究的事態進行對接的問題。
實際上,根據相關專家的研究成果,澳門證券交易所長期定位於打造人民幣離岸市場的納斯達克,短期可能將側重發展債券業務,與內地兩家證券交易所以及港交所實現錯位競爭。其成立的原因與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助推人民幣國際化,為人民幣離岸市場提供新的投資渠道;二是,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的國家戰略部署,發揮澳門所長,服務國家所需;三是,支持澳門經濟發展,尤其是改變澳門目前單一的產業結構,幫助澳門特區政府實現「發展澳門特色金融業」的戰略規劃。
澳門證交所的設立,主要是針對廣東等地的高新技術企業,目的是建成離岸人民幣的納斯達克。為廣東等地高新技術企業上市提供一個交易平台,同時,能夠滿足離岸人民幣的投資需求,該交易所可能會採取人民幣進行結算。倘要實現此目標,就必須先行立法,為其提供法律依據及保障。因此,行政法務範疇應當在這方面多下心思,並與經濟財政政務範疇密切合作,爭取早日達成《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為澳門特區賦予的定位及任務。
(發自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