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常會昨日首次分析及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對法案存有很多疑問,需要政府派員到立法會作解釋。
陳澤武稱,會上共討論了文本中13條法例,包括重建定義、重建方向等,其中法案中有提及倘有的擬增建獨立單位的取得人,委員會理解是大廈重建後單位數量較原有多,有關單位的取得人可透過與債權人訂立合同作擔保和登記,委員會認為有關做法或會與現有樓花法有衝突;法案中亦訂明受任人須遵守一定義務,例如不得放棄代理權等,但法案未有列明相關罰則;法案提出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以樓齡、殘危程度作劃分標準,陳澤武指,議員無太多意見,僅個別議員冀政府提供理據。
陳澤武又稱,法案中訂定適用範圍為建分層建築物制度,委員會認為法律名稱可再修改,同時法案亦未有列明重建定義中所指的特定樓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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