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涵非暴力 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表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增加多項法律規定,包括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明確了法律標的及宗旨、維護國安義務,以及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方面的主體責任。
  他介紹,文本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刑法典》第25條規定,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第26條第一款規定,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以從犯處罰之。
  「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都屬於嚴重罪行,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將大大促成犯罪的發生;即使按照《刑法典》上述規定作出處理和處罰,也顯然未能有力回應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故建議強化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刑事政策,透過增訂條文,使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
  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對通訊自由進行乾預,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偵查,執法部門可依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有關規定,對特定人士的通訊實施監察,並繼續受到世界上迄今為止最嚴格的司法審批和監督制度的約束。
  為有效應對隱蔽性極高的國家安全威齊,當前主要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德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等,除了針對國家安全犯罪實施「刑事通訊監察」外,還針對國家安全威脅實施「情報通訊監察」,實行雙軌通訊截取制度。為確保措施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的目的,聲請採取有關措施須受「具權限法官的預先許可」和「檢察院備案」的制度所約束。
  另外,修改建議包括修改現行規定,當中分裂國家罪涵蓋至非暴力手段;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把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納入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行改為按行為犯論處,犯罪主體改為明知者,罪名改為侵犯國家秘密罪,顧問曾翔指出,罪名的更改可與香港和國家保持一致。
  諮詢文本亦建議完善澳區國安法的適用範圍,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的危害國安犯罪行為納入懲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