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僕通則人員調動 工作需要大個人意願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為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法案焦點在公務人員調動問題,多位議員促當局交代未來人員橫向流動的可操作性。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承認,目前雖然有人員調動機制,但執行困難,成功案例少,因為需要公務員、調出的部門、接收的部門三方同意才能達成,故今次修法希望解決此問題,建議人員調動的首要因素為工作需要,公務人員雖然可表達意願,但不具約束性,即工作需要大於個人意願。
  有關做法會否侵犯公務人員權利?張永春強調「不會想調邊個就調邊個,完全不注重公務人員的意願,如果公務人員提出家庭或其他可理解的原因,都會考慮。」調動需要考慮是工作原因,而若有多個公務人員符合調動條件,就視乎個人意願。調動同一範疇部門屬相關司長權限;調動涉及跨司則屬行政長官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