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關注條文定義範圍

陳澤武(右)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開會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會議討論過程順利,法案不少技術問題都較為清晰,但仍有部分問題需要政府清楚解釋,二常會將整理問題清單後交予政府回應。
  陳澤武、林倫偉指出,個別條文是二常會較為關注的,如「合併、分立或組織變更」的條文,當中的「組織變更」的定義,根據《商法典》指的是公司種類的變更,但法案中所指的公司形式則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政府解釋表述問題;又如不少條文提到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主管人員」等字眼,政府應交代其範圍如何;又如「行政違法行為」條文中提到,「違反本法律的規定及載於金管局通告或傳閱文件內的規章性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科二萬至一千萬澳門元罰款。」二常會認為有關表述過於籠統,因為條文中第二款又提到「構成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科五十萬至一千萬澳門元罰款。」希望政府解釋清楚兩項罰則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