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提出的三個修法方向,其第一個修法方向「完善資格審查機制」是最重要最關鍵的一環。其主要內容,是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的機制,並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與此同時,建議參照《立法會選舉法》的做法,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參選人,必須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又或不符合任一資格條件者,均不得參選。
《諮詢文件》指出,二零一六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時,確立了要求候選人簽署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機制,同時規定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均不具有被選資格,不得參加選舉。此外,該次修法將審查候選人是否具有被選資格的職權由行政公職局改為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行使。
現在,籍著修改兩個選舉法的機會,將參選者必須簽署聲明書的機制,延伸到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參選人,在澳門特區的三種選舉中,形成全面落實參選人必須簽署聲明書的機制,以確保澳門特區的政權機關,牢牢地掌握在愛國愛澳者的手中。
因此,《諮詢文件》提出,雖然《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包括必須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並未要求被提名人就此簽署聲明書,因此,建議參照《立法會選舉法》的做法,規定被提名人須簽署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又或不符合其他任一資格條件者,均不得參選。
這就顯示,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除了是必須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之外,還必須簽署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聲明書。實際上,《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是中國公民,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負責;行政長官必須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可以說,行政長官是體現及落實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第一責任人」,除了是必須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外,還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當選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選委會的委員,同樣必須是愛國愛澳者,以高度的愛國愛澳責任心,參與選舉行政長官的活動。這就確定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參選人,同樣也必須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而且,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自該屆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名單首次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除當然委員外,如其他委員在任期内出現身故、辭職等五種情形,應喪失委員資格,並由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宣佈。由於現行喪失委員資格的情況並不包括在任期内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形,為了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建議將此情形增列為喪失委員資格的情況。而選舉委員會委員如在五年任期内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形,需要由選舉管理委員會依程序進行審查,但按照現行規定,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舉結束後的一定期間屆滿後解散,並非常設機構,這無疑對跟進委員資格的審查工作構成障礙。因此,《諮詢文件》建議將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及時處理倘有的委員喪失資格的情況。
這是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兌現落實聲明書的情況進行「動態性」的跟進監察。這就引出一個話題來,倘有「不擁護」、「不效忠」者為了蒙混過關,假裝「愛國愛澳」者簽署了聲明書,甚至以「偽裝者」、「潛伏者」的姿態及手段,混過資格審查關之後,卻在參選的過程中,進行「不擁護」、「不效忠」的言行活動,這就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跟進機制進行監察及處理,建立及健全完整嚴整嚴密嚴謹的簽署聲明書機制。
實際上,在二零二一年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中,某些平時就是「不擁護」、「不效忠」者,是簽署了「擁護」、「效忠」的聲明書的。他們的手法,是「過了海就是神仙」,在蒙混過關後,回覆其「不擁護」、「不效忠」的嘴臉。幸而司法警察局向選管會提供了他們大量的「不擁護」、「不效忠」的事實證據,選管會確認了他們是「不擁護」、「不效忠」者,及時「DQ」了他們的參選資格,堵截了他們混進立法會之路。現在,就是要完善參選者資格審查的機制,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對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
在這方面,香港特區的教訓尤為深刻。在為維護香港地區國家安全立法,及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之前的區議會選舉和立法會選舉,有某些「港獨」及「反中亂港」人士簽署了聲明書,蒙混了過關並僥倖當選,在就職宣誓時卻做出了「不擁護」、「不效忠」的拙劣表演,甚至在參選的過程中,在其政綱或競選言論中大肆宣示其「港獨」政治立場。
因此,必須進一步健全完整嚴整嚴密嚴謹的簽署聲明書機制,並對參選人在提交聲明書後的言行進行跟進監察。一旦發現其有悖逆其聲明書的言行,就通過法定程序褫奪其參選資格。而且,還應根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控訴其干犯「做出虛假聲明的罪行」的罪行。
此外,也適宜參照香港特區政府的做法,將簽署聲明書的機制,延伸到所有公務員。實際上,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有關公務員守則的法律,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基本責任,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因此,他們也需簽署相關的聲明書。當然,這並不是兩個選舉法的管轄範疇,今後應當透過修訂有關公務員守則的法律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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