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場界別專場諮詢 主流意見禁選期五年

  【本報訊】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昨日下午三時在中葡平台綜合體舉行第六場公開諮詢專場,面向社會文化司轄下的部門及相關委員會、社服及文化界別人士,逾230人出席。
  是次諮詢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主持,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林智龍、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法務局局長梁穎姸、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出席。張永春開場引介時表示,居民普遍支持今次的修法方向,又指主流意見都贊同資格審查被認為「不擁護、不效忠」的人士,禁選期為五年,即五年後才能再參選。他指出,禁選期訂為五年,即立法會禁選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禁選一屆。雖然有了主流方向,但因立法會議員任期及行政長官任期各為四年及五年,仍需在技術方面寫好條文,將繼續充分聽取大家意見。
  張永春重申,修法目的旨在完善兩部選舉法的制度,保障居民行使選舉的基本權利,並非限制居民的權利。下周一是最後一場公開諮詢場,但諮詢期至7月29日,希望居民續透過各種渠道反映意見。
  會上發言者一致表示支持修法。其中,發言者鄭綺霞、高岸峰關注禁宣期的起點提前。張永春指出,修改關於「偷步宣傳」的規定,將禁止宣傳的起點由公佈確定接納候選名單之日提前至提交候選名單之日。強調禁宣期提前是為了規管好這些普遍的偷步宣傳情況,「選團到公職局交表後,即正式表達參選的意願,這種情況下,變相以準候選人身份做宣傳,對未提交候選名單的人士不公平。」為此,建議明確表達了參選意願後,就應禁止宣傳。
  他又指出,聽取了多場諮詢會後,社會普遍理解,但對禁宣期提前的實際操作有意見,政府會考慮實際操作,未來選團交表時,可否先向傳媒介紹政綱,再提交名單呢?希望有關規定及要求劃一及標準化,政府將持開放態度聽取大家意見。
  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建議,任何個人及實體在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至選舉翌日,公佈或促使候選人的民調結果,將被科處罰金一至十萬元。發言者庄玲玲關注違規民調的處罰罰金對比選舉經費的比例過低,是否具阻嚇力。張永春回應表示,今次修法主要增加選舉期間違規公佈民調的禁止主體,並沒有調整罰金。雖然罰金對比選舉經費上限的比例非太高,但屬於刑事化的條文,認為現時刑罰的幅度適合,都具阻嚇力。
  發言者梁潔環關注非本地居民又或在澳門以外進行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是否亦違法?張永春表示,所有人均需要遵守選舉法規定,不分澳門境內或境外。非本澳居民違反公然煽動不投票的規定,都可能觸犯法律。
  另外,發言者高岸峰問及「一戶通」的「電子身份」未來可否應用到選民參與立法會投票?是否需修法配合?張永春稱,在法律及技術上都可以做到,政府已預留空間,票站人員可用機具反掃選民的電子標識,以確認身份。但具體如何應用,將由未來選管會發出明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