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
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在會後表示,二常會已完成法案新工作文本的討論,下一步雙方法律顧問會理順條文的技術字眼,希望在八月十五日休會前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法案建議,允許金融機構以外的合資格實體以臨時許可,試行以科技創新或創新模式經營金融業務,當局並按具體個案訂定特定條件,會上有委員提出香港是與銀行合作的做法,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在會上稱,已充分考慮及訂明規則,認為可開放思維,設誘因發展,他又舉例阿裏巴巴與微信等自身研究支付系統,要測試研究是否成功,委員會認為相關規定適合,希望日後監管完善。
陳澤武稱,法案並清晰行政違法條文的罰款,包括列明如金融機構之間透過操控外匯市場、不當獲取利益、損害市場參與人利益等行為,可被罰500至1,000萬元;法案並訂定金融機構對應種類,包括經營部分業務的銀行屬限制業務銀行、金融仲介公司屬其他金融機構等。
陳澤武、林倫偉指出,會上較多問題的是「金融創新的臨時許可」條文,政府表示希望產學研做到產業化,若金融創新有新技術或應有程式,容許不只金融機構,學術或研究開發機構亦可以做。
有委員問及香港需與金融機構合作,但政府解釋不想照搬香港「箍得緊」的做法,若學術或研究開發機構有項目,在風險可控下,可臨時有一年許可,最多續兩次,即最長三年,以創新經營模式經營金融業務。金管局可按具體個案訂定特定條件或免除遵守特定監管要求。二常會認為做法可取,但希望政府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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