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戲劇作家理查·謝裡丹在《造謠學校》中寫道:「芥豆小事容易變成滔天流言,而對一個『名聲端莊』的女性來說,謠言往往更為致命,如同最強壯的身體,通常無法熬過一場熱病。」
在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沒有熬過這場「熱病」的人也不少。從尋親被生母拉黑的劉學洲,到染粉色頭髮被網暴抑鬱去世的鄭靈華,從因不堪「黑粉」網暴服農藥自殺的「管管」,再到被老師開車撞倒身亡的小學生母親被網暴……每一次網暴釀成的悲劇,都在人們心裡留下了深深的傷痕。
作為互聯網的衍生物,網路暴力自其誕生時便具有大規模傳播性、難以估量的傷害性。「鍵盤俠」輕輕彈彈手指,就能夠揮動掀起「蝴蝶效應」的翅膀,致使受害者陷入網暴泥潭,四面楚歌。難道只有像電視劇《沉默的真相》中,江陽通過離奇自殺來製造一場關注,真相方能得到揭示,正義才能得到昭彰?
面對個體悲劇讓「嚴懲網暴者」呼聲走高。人們不禁要問:網暴的罪魁禍首究竟是什麼?監管網暴的難點在哪裡?面對洶湧肆虐的網暴,該如何識別、識破乃至把這頭「猛獸」關進「牢籠」?
目前,依法懲治網暴已經成為共識。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呼籲加強對網路暴力立法。網路暴力亦被寫入兩高工作報告——「讓人格尊嚴免遭網路暴力侵害」「堅決懲治網暴『按鍵傷人』」。
6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起草的《關於依法懲治網路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兩高一部首次就網暴治理聯合發文。
「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代理律師、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在接受《新民週刊》採訪時表示,這份指導意見是在現有法律框架範圍內,對立法模糊地帶進行了明確,指導相關部門依法對網暴行為從嚴懲治。
治理網暴「幾重困境」
鄭晶晶認為,徵求意見稿回應了網暴治理中的痛點。比如,懲治網暴缺少專門法律、自訴取證難、立案難等問題。在多起網暴案件中,受害人遭遇網暴希望以誹謗罪或侮辱罪提請刑事自訴,但這類案件的立案門檻較高,受害人維護自身權益時,在認定侵權主體、網路調查取證、固定證據等多個環節都會遇到門檻和難題。
劉學洲案件就很典型。在劉學洲自殺後,他的舅媽柴俊燕做了一個決定:起訴網暴者。但在這位沒讀完初中就外出打工的鄉村女性面前,與網暴的交鋒更像一座難以逾越的高山。幫助劉學洲維權的志願者白羊發現,絕大多數參與網暴的網友都披著小號和私密帳號的保護傘,滿屏的惡毒言論也在劉學洲自殺後快速銷聲匿跡。
白羊在社交平臺尋找網暴者留下的蛛絲馬跡,並羅列出一份重點關注名單,對頻繁發表網暴言論的近20個用戶持續在網上追蹤。但面臨的首要障礙就是很難直接知悉「他」是誰——姓名、年齡等真實資訊全部被隱藏。白羊追蹤到很多無效ID,有些評論早就刪光了。
網紅「管管」也曾跟朋友傾訴,那些網暴者拉黑不了,小號太多。有人專門成立了群「黑」他,還搗亂他線下的生意,給合作方發私信罵他。
即便是搜集到足夠多的網暴言論證據,新的難題也隨之湧現。在刑法中,和網路暴力相關的是侮辱和誹謗罪,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情節嚴重」的界定,雖然司法解釋中,有規定點擊和流覽次數,但自訴人獲取的材料只在社交平臺前臺呈現,無法獲取後臺資料,因此看不到流覽量也很難判斷言論被轉發了多少次。另一層面,何為侮辱,也很難界定。除了明顯的人身攻擊言論,比如「你裝什麼,一個學生沒錢,還能去海南玩?」這些對劉學洲含沙射影的抨擊,算不算「侮辱」。
白羊不確定搜集來的上千條評論截圖,是不是有效的網暴證據,做這些算不算做好了取證?「管管」的妻子也疑惑,網暴者是否有組織、有團隊,是否有著不當的利益在裡面。「線下搗亂」的行為,恐怕不是簡單的網暴可以概括。
對此,徵求意見稿給出了相關解決方案。當被害人就網路侮辱、誹謗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行為主體,收集相關侮辱、誹謗資訊傳播擴散情況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經公安機關協助取證,達到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無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徵求意見稿在專門明確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責任後,未來在實踐中將有效幫助網暴受害者自訴維權。
至於立案難的問題能否解決,鄭晶晶表示,目前,雖然有了比較細化的標準,但司法實踐中仍需拭目以待,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而網暴事件當事人,也可報警要求按照公訴案件立案偵查。
此外,《刑法》規定,誹謗罪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作為公訴案件刑事立案。此前備受關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正是基於這一規定,檢察機關介入,該案由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刑事公訴案件。目前,最高檢已將它作為指導性案例在全國推廣。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對於網暴治理,有觀點認為我國法律體系中尚無專門針對網路暴力的專門立法、專門條款。徵求意見稿直接回應了「治理網暴是否有法可依」的問題,逐一梳理了現有刑法、刑訴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適用懲治網暴行為的條款,同時還明確了一些網暴犯罪行為的入刑標準,釋放出對網暴嚴懲不貸的信號。
言論自由與侵權界限
在網暴過程中,有一個現象不容忽視,即大量謠言傳播。記者發現,相比於流傳甚廣的謠言來說,雖然有官方闢謠平臺和短視頻闢謠平臺第一時間進行闢謠,但往往闢謠內容的熱度不高。
而在網暴事件中,往往呈現謠言或不實資訊一旦傳開,受害人便深陷網路暴力旋渦,短時間內難以停下的現象。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中心研究員曾持分析,一些人在互聯網上想要獲取的,原本就不是真相,而是故事、說法甚至流言本身。對於闢謠資訊,看到的人如果不具有一定責任感可能就不會轉發。因此,闢謠工作需要平臺發揮主導作用,平臺還應該和政府部門、專業機構等建立制度性合作。
一方面,在平臺上設立專門的經常性闢謠平臺,增加闢謠發佈頻率;另一方面,把闢謠資訊個性化推送給每一個先前流覽過謠言或對謠言感興趣的使用者,突出闢謠資訊的到達率,而不僅僅只放在首頁推薦就完事了。最關鍵的是,平臺絕不能讓謠言上熱搜。
對於網暴中謠言的侵害,徵求意見稿也給出了舉措,在網暴案件中可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這在此前的網暴案件實際應對中,還較為少見。鄭晶晶認為,「人格權侵害禁令」不是創新之舉,它源自民法典997條,這一制度設計旨在為公民提供更及時的救濟,及時幫助受害人止損、挽損。
人格權侵害禁令類似于訴前保全的性質,在網暴案件立案之前,先讓施害方刪除資訊、停止網暴行為,以降低對受害者的損害。但人格權禁令有明確的適用情形,即強調損害是具有急迫性、嚴重性,不可修復性,不可逆轉性,也就是對於造成無可挽回重大損失的嚴重侵權行為,才可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落實到實踐中,人格權侵害禁令因耗時較長,能夠發揮的實質性作用可能有限,不如直接向平臺舉報刪除,當涉事雙方,包括平臺針對相關網文內容的性質存在爭議,不願自行刪除,這時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才有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997條」特別好,但法院在實踐中困難重重,不是當事人不主張,而是法院不給用。希望這次的意見稿能夠啟動沉睡的「997條」,讓公眾以最小成本維權。
不過,在呼籲懲治網暴的同時,也有公眾表達擔心:懲治網暴保護他人名譽,是否會影響公眾的發言自由?嚴懲網暴會不會引發「寒蟬效應」?
鄭晶晶告訴《新民週刊》,關於言論自由與侵權的界限如何把握,徵求意見稿中也考慮到了這個問題,言論自由要建立在不對他人權利造成嚴重侵害的前提上,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也要考慮發佈言論一方是否存在主觀故意等情形。
意見中提到了要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通過資訊網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佈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尤其提到了以下這點: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駡、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上述規定也提醒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執法中,應當格外注意區分「網暴」與評論、批評之間的界限,在保護當事人名譽、預防不良結果的同時,還要避免不當壓縮社會公眾的發言自由。對模糊地帶中的大量發言、隨波逐流的公眾言論等採取更為寬容的態度。
平臺應該長出「牙齒」
有評論指出,在網暴中,網路平臺責任不可推卸。每一次網暴事件,對網暴者來說是一場狂歡,有些自媒體發表攻擊性言論就是為了獲取更多關注以此收割流量紅利。
「粉紅頭髮」女孩鄭靈華,生前曾要求惡評者刪除評論,對方置之不理;向平臺投訴,遭遇失敗。網紅「管管」的妻子也遭遇過類似的維權困境:向平臺投訴這些帳號發佈的錄屏侵犯肖像權,平臺刪除視頻後,依然有新的帳號發佈新視頻。
劉學洲案件代理律師、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告訴《新民週刊》,之前搜集劉學洲網暴證據時也發現,一些網路暴力通過技術手段「批量生成」,目的為了哄抬熱度,拿到流量之後可以商業操作。很多網暴案中,有些IP位址就是同一個位址,只不過有很多不同帳號。
周兆成律師認為,針對這一情況,聯動平臺方打擊網暴、發揮企業的管理職責更加重要。去年11月,中央網信辦印發《關於切實加強網路暴力治理的通知》,該通知表明,依法從嚴處置處罰中,除了禁言外,還設置了「一鍵防暴」功能,面對海量攻擊,可以視情況請求關閉帳號、禁止註冊帳號甚至涉及違法移送公安機關。
但這遠遠不夠。「可以採取平臺用戶積分制,之前強調的實名制、IP位址顯示這些方法,只能找到網暴發生的位置,但採取積分制,如果網暴言論、可以扣除相應積分,同時可以對帳戶進行全方面的監管,而不是換一個網名又可以繼續發表言論了。」周兆成表示。
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中,也對網路平臺的責任做出明確:依法懲治借網路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行銷炒作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於所發現的網路暴力資訊不依法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有些平臺方對於言論監管有顧慮,因為言論是很大一個範疇,很難判斷合法言論、網路暴力等的差異性,另外平臺也存在用戶至上,大家都在爭搶用戶資源,用戶流失直接帶來商業利益的流失。」周兆成律師仍然呼籲企業主體責任,健康有序的網路平臺才是良性可持續的。
鄭晶晶也談到,去年以來,網路平臺在網暴治理方面相繼積極出臺了多項改進措施,律師向法院起訴後,平臺方面也都提供了網暴侵權使用者的註冊資訊。但她也曾遭遇有些地方的運營商不接受調查令,一定要求法官親自前往用戶手機號所在地區的運營商調取使用者資訊的情形,這是一種變相的阻礙。
(吳雪/文)
中華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