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案若未及通過 則考慮延長澳航合同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民航活動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民航局局長潘華健等官員列席。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澳門航空專營批給合約將於今年十一月九日屆滿,委員會認為法案緊急,決定在休會期間繼續審議法案,並爭取在期限前完成審議,並引述政府指若法案未能如期完成,政府不排除考慮延長與澳門航空的專營合同。
  法案建議民航局為監管、規範、管制及監察民航活動的主管實體。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將修改「民航局組織法」,與未來獲通過的「民航法」相銜接。因為「民航法」內有不少條文涉及修改或廢止「民航局組織法」,如第六十八條規範民航局的組織及人員制度。
  黃顯輝又介紹,民航活動其中一個類別為航空活動,航空活動細分為商業航空運輸、航空作業及通用航空三類。其中,商業航空運輸經營人必須是本澳註冊公司,經民航局發出證明書後才能提供服務;航空作業則是針對一次性的作業或活動,例如農業或繪製地圖等,但不包括無人機,每次作業活動均須獲民航局許可;其餘航空活動則歸類為通用航空,包括私人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