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改再次審議。2023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透露,修改決定草案主要修改包括完善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規定、明確個人求助網路服務平臺需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等。
慈善法自2016年實施6年多後便迎來修改流程,不過在今年10月第二次審議時「大修」變「小修」,增改幅度減半。修改原因與近年慈善行業內發生的社會爭議事件有關,如借互聯網爆發的水滴籌、輕鬆籌等個人互助籌款平臺亂象,以及一連串的基金會為個人大病籌款中出現的問題。僅在今年9月、10月,便接連發生了兒慈會9958專案「地方負責人」卷走千萬救命錢等多起爭議事件,修改決定草案對此皆有回應。
擬嚴格規制個人求助
個人大病救助是近年慈善行業屢次捲入風波的焦點領域。此次修法最引人關注的就是擬填補網路個人求助法治空白,首次將個人求助行為與網路平臺納入慈善法規範並授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
個人求助活動區別於慈善募捐和非法的個人募捐。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向記者表示,這兩種行為除了發起主體不同,更重要的是目的不同,慈善募捐強調公益性,與為特定的人的困境解除有本質區別。據媒體報導,2016年慈善法草案審議時,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現行慈善法附則第一百一十條為個人在一定範圍內求助、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長賈西津向記者表示,個人求助不屬於公益目的,現在擬在附則中專門增加一條,是為了回應現實問題,重申一下一般民法責任。
偽造病歷、虛構家庭條件……各種「詐捐」事件,始終困擾著網路上的個人求助。2018年,愛心籌、輕鬆籌和水滴籌3大平臺在民政部指導下,發佈倡議書和自律公約。2020年再次升級,包括加強資訊審核、資訊公示、資金監管,約束員工和合作夥伴。
根據2023年12月22日的記者會介紹,草案一方面擬要求求助人和資訊發佈人應當對資訊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
另一方面明確從事個人求助網路服務的平臺,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佈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還有針對網路求助,擬明確從事個人求助網路服務的平臺應當對通過其發佈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同時,擬授權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個人求助信息發佈平臺多種多樣,是否都需要擔責?修訂草案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修正草案中改為「個人求助網路服務平臺」,但「個人求助網路服務平臺」是什麼還不明確。對此,北京春苗慈善基金會秘書長崔瀾馨建議,可以將平臺分為兩種,有收費的比如輕鬆籌、水滴籌,就需要有資訊真實性查驗的義務。不收費的平臺,比如發朋友圈、個人微博、小紅書,按照工信部相關的網路平臺管理規定即可。
避免慈善組織為特定個人募捐
個人求助和慈善募捐的區別,還涉及受益人的問題。許多慈善組織為個人大病救助發起募捐。金錦萍和賈西津此前就兒慈會事件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表示,慈善組織為特定個人發起募捐活動違背了公益性原則。對於此次修法,她們進一步建議明確公益性定義。金錦萍指出,多次慈善領域出現的問題,癥結均在於現行慈善法沒有明確公益性定義,使得公益募捐有演化為非法集資的風險。
立法者已經在措辭中體現了不特定個人原則。通過慈善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慈善法沒有對慈善下明確定義。按照該法第八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受益對象是「社會」。「面向社會」4個字是特意增加的,有特定的含義:將學術用語「不特定大多數人群」轉化成法律語言「面向社會」。慈善組織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提供幫助,而且不得有關聯關係。早在2001年發佈的公益事業捐贈法釋義也曾指出,公益事業要求其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個人或人群。北京新陽光慈善基金會秘書長劉正琛此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慈善組織幫助遴選出來的特定患者募捐,和從資金池中直接資助遴選出來的患者,沒有本質差別,關鍵是這些特定患者要經過公平的程式遴選,但是這對公益組織規範運營的要求很高。
擬強化公募慈善組織的管理責任
此次修法擬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分享公募權時的主體責任。我國對於慈善組織公募資質審批嚴格,有公募資質的慈善組織數量遠小於從事相關活動的社會組織數量。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這在業內通常被稱為「分享公募權」或「合作募捐」。在網路平臺募捐專案的資訊展示中,兩者通常體現為「執行機構」和「收銀機構」。
金錦萍認為,公募基金會大規模分享公募權是下一步慈善領域出現集中性事件的一大隱患。她贊同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分享公募權時的主體責任。
此次修法第二十六條擬加入一款: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並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資訊。在「法律責任」部分,還對未評估合作方或載明相關資訊的擬明確罰則。據2023年12月21日發佈會,修改決定草案還加入「簽訂書面協議」「並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的要求。
不過,多位在一線的公募基金會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公募機構分享公募權時,權益少,義務和責任過重。一位副秘書長表示,法律沒有相應配套支持,或可加入行政部門的力量,與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共同管理分享公募權的合作方。
對於慈善組織長期公信力偏弱的問題,在強化監管和資訊透明度上,此次修法還有多處體現。草案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兩章對於各方的責任有多處細化強化。如,對於公募慈善組織對公募活動或者慈善專案的實施情況資訊公開,增加「詳細」公開的措辭。
有專家建議引入公益訴訟制度
2020年的慈善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監管不足和監管過度並存。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國科一直呼籲慈善領域採取更多監管方法和創新,完善整體的監督機制。他表示,目前整個慈善領域的主管部門為民政部門,但是民政部門管理所有事情並不科學、不合理。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可能欠缺相關專業領域知識,很難進行管理、服務、指導。
同時,何國科指出,民政部門的監管手段有限,很多時候僅有非處罰措施,哪怕違法違規情形已經嚴重侵害公眾利益,可能也只能責令改正,社會效果更有限。此次修法擬明確工信、公安、國家安全、財政、稅務、審計、網信、金融監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健康、體育、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醫療保障等各部門的職責。2023年10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慈善法修正草案時,多位委員建議引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
何國科指出,慈善財產是社會公共財產,大量慈善財產來源於社會公眾的捐贈。慈善領域是典型的公共利益聚集地,慈善領域的重大事件也能引發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目前存在很多捐贈虛假宣傳等沒有明確受害主體但侵害公共利益的現象。這為公益訴訟介入慈善領域,提供了法理上的基礎。同時,互聯網捐贈當中大量是小額的、個體的,個體維權動力不足。有業內人士認為,慈善組織會在很多情況下處於相對弱勢的狀態,公益訴訟可能被人利用,起不到保護慈善主體或保護慈善文化的作用,反而是消極的、破壞性的。還有聲音認為,此前確立的公益訴訟制度都經過了長時間專題調研和試點,目前時機或還不夠成熟。
(胡伊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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