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匡正選舉輿論風氣

  立法會選管會昨日上午舉行會議,主要議題上確定今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站地點,決定共設置三十七投票地點,分設三十八個直選投票站和五個間選投票站,較第七屆增加一個投票站,另於望廈體育館設置後備投票地點。因應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本澳自然人選民有三十三點三萬多人,較往屆增加百分之二點五,因而今屆將較上屆增加八十個劃票間,合共七百七十個劃票間。路環監獄也設有一個直選票站,供具投票資格的在囚人士使用。選管會正優化完善各票站佈局、劃票間,以及選民輪候、領票、劃票和投票動線等,而每個票站均設無障礙劃票間,選管會期望屆時選民投票流程順暢無阻。
  選管會主席盛銳敏率領選管會全體成員會見傳媒時,主動表達或答詢記者提問時表示,談到了一些事項。其一是查核候選名單的整體工作仍在有序進行中,根據《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是由國安委作出判斷並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選管會將依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最遲在七月十五日公佈查核候選名單的決定,並統一公佈結果。其二是現時已進入禁止競選宣傳期,選管會收到十三宗相關投訴及通報,包括違規宣傳及涉嫌抹黑等,選管會高度關注事件,持續嚴肅跟進,並正處理中。亦會與各執法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監察所有可能出現的違規或不法情況,如有發現必嚴肅處理及跟進。選管會認為目前雖有些許個案出現,但大部分候選組別及公眾都有響應選管會守規矩的呼籲。盛銳敏特別指出,傳媒報道方面可就社會民生議題向合適人選訪問,包括參選人或現任議員,但內容避免涉及參選政綱或參選理念,或參選人對選舉走勢及選情預判。相信傳媒有其專業能力,判斷分別新聞報道及競選宣傳。其三是對於近日網上有「洗版式」發佈針對某參選人的言論的情況,盛銳敏回應說,不談論具體個案。但從執法單位轉介的個案中,有涉及違規宣傳或抹黑的個案,會繼續跟進。
  盛銳敏主席有關傳媒報道不等同競選宣傳的表達,是尊重及維護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的表現。當然,這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因而他又強調,媒體在就社會民生議題採訪參選人或現任議員時,其內容避免涉及參選政綱或參選理念。這個界定,精準清晰,是中間劃線,防止走兩個極端。亦即既將新聞報導與競選宣傳嚴格區分起來,又提防以新聞報導的名義進行競選宣傳。
  這個界限,曾經有所模糊,令新聞工作者無所適從,擔心會誤墮法網零。實際上,在此前的某屆立法會選舉,由於選管會人員的多次公開言論,將「新聞」解讀成《選舉法》中的「競選宣傳行為」,並要求傳媒機構在冷靜期前刪除網上選舉新聞,違者可被控「加重違令罪」,而令部分新聞工作者感到驚訝甚至恐慌。在遭到傳媒界反彈之後,當屆選管會主席終於澄清說,其此前的表述可能有些不太清晰,而他想表達的是,選管會不是限制選舉的報道。訪問候選人是報道,選管會限制的是純為個別候選人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選管會要求傳媒在冷靜日及投票日暫時屏蔽、隱藏的是競選宣傳,不是選舉報道。報道的角度是中立、客觀的。
  實際上,今年三月六日,盛銳敏主席在與傳媒機構代表座談時,就強調了傳媒是連結社會各界的橋樑和平台,其新聞報導是公眾獲取資訊的重要渠道,傳媒的監督作用亦有助選舉在依法、公平、公正、廉潔的環境下順利進行。並充分肯定了本澳傳媒一直秉持專業、客觀、不偏不倚的原則進行採訪報導,這與選管會致力確保選舉的公平性、一視同仁對待獲確認接納的所有候選名單之理念一致。選管會綜觀上屆選舉的眾多新聞,包括對各候選名單進行競選活動的報導,均體現到選舉公平性的理念,進一步印證了傳媒的專業性。他還指出,選管會相當重視傳媒的角色,且高度尊重新聞自由,將根據《澳門基本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充分保障。
  這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也是正確的處理方式。畢竟,在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期間,甚至是整個立法會選舉的過程,絕大多數媒體並不具有「選舉利益」,對總體選舉情況,以至各參選團體、候選人的報導或評論,都是中立持平客觀的。雖然在評議中,有肯定也有批評,並不等於是為其宣傳造勢或「反宣傳」。即使是分析議評到每一個組別、每一位候選人的優劣勢及當選機率,也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進行客觀比較,並不等於是意圖讓某一位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何況,要求媒體在冷靜日及投票日,屏蔽此前海量的報導及評論,在技術操作上也較為困難,必須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為了保留歷史記錄,在冷靜日及投票日過後的解除屏蔽,同樣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加重媒體經營者的負擔。本來近年來媒體的經營就較為困難,不少私營媒體也像中小微企那樣苦苦支撐,人手及各方面開支能節省就節省,如何應付這筆額外負擔?
  而且,比照對印刷平面媒體,並沒有要求其銷毀競選期間出版的報刊,亦即在冷靜日及投票日,隨處仍然可以瀏覽到有關選舉報導及評論。其實這更是保留歷史紀錄,甚至等於是歷史檔案,可以備為日後查閱。既然平面印刷媒體可以保留,為何媒體的互聯網站就不能?要求屏蔽這些媒體的互聯網站的同一報導及評論,就是標準不一致,並不公平,也不科學。
  至於有媒體提到的近日網上有「洗版式」發佈針對某參選人的言論的情況,這也已引發各方的關注。這些帶有揭發性質的貼文,究竟是來自競爭對手的「選戰策略」,還是「第三方」的「見義勇為」,抑或是有「利害衝突」者的「抹黑」、誹謗?
  從被針對的參選人的背景看,由於他是首次參選,對已經「坐定粒六」可以獲得連任的現任議員並不構成任何「競爭威脅」,因而可以排除來自競爭對手的「選戰策略」。而從這些貼文所「揭發」的情況看,都是屬於個人私德行為,不涉國安委審查的「擁護」及「效忠」等的政治範疇。如果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事實,當然是「抹黑」,在法律上已是誹謗,是屬於刑事犯罪行為。但按《刑事訟訴法》規定,這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私罪,必須由自認為被誹謗者依法提告,才能進入司法程序。
  但貼文所言者倘是確有其事,這就不是「抹黑」,而是「揭黑」,是正義行為,應當受到保護。倘被針對者告上法庭,其實就變成誣告,反而應負上刑事責任,公權力機關也不應為此「背書」。而傳播媒介根據這些貼文作出的評論,也是屬於正常的新聞評論,並非歸於競選宣傳的範疇,只要沒有傳播貼文所言的內容,即使是貼文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也是屬於新聞自由及評論自由中「公眾人物可以公評」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