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召開全體會議並以緊急程式一般性及細則性通過《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法律自2025年10月16日起生效。
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在引介時表示,此次修改是為了配合近年《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會選舉法》、《就職宣誓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以加強規定議員有義務嚴格遵守和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區,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踐行「愛國者治澳」原則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維護立法會的有序運作。
何潤生表示,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是其及八名議員聯合提案,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完善就職宣誓規定,議員除遵守現有宣誓程式外,還需簽署《就職宣誓法》附件規定的誓詞。二、完善中止職務的制度。對某些嚴重違反議員義務並因而嚴重不尊重立法機關的行為,可中止議員的職務。三、議員中止職務的效果包括停發議員的月報酬,但不應涉及維持市民辦事處運作及聘請輔助人員的津貼。四、規範資格喪失程式。進一步規定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得借助任何對於釐清可導致資格喪失的事實屬重要的資料和文件,並規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具權限證明可導致議員違反誓言的事實。五、引入缺席報備機制。將議員缺席全體會議及委員會會議須提前向立法會主席報備的現行實務做法納入法律。六、引入當嚴重違反議員義務的事宜和相關後果,屆時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將視乎獲其確定的事實,就是否中止職務事宜發表意見。若結論為獲證實的事實構成嚴重違反議員義務的情況,則立法會主席應將該事宜安排到全體會議的日程,由全體會議就職務中止與否作出決定,並在決定中止職務時,訂定議員被中止職務的天數。七、因應各地議會對影響議員及議會組織尊嚴的行為可提出譴責機制,引入當議員違反任何一項載於《議員章程》內的義務,立法會可提出對其進行譴責程式。
何潤生表示,近來多項與議員有關的法律均有所修改,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會選舉法及就職宣誓法,委員會經檢視和分析,認為有需要調整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及議事規則。法案提出完善有關就職宣誓的規定,除了就職宣誓法所載的程式外,議員還需簽署法律附件規定的誓詞。法案建議完善中止職務的制度及喪失資格的程式,議員一旦被提起刑事程式,或嚴重違反議員章程、以及議事規則規定的議員義務,可被中止職務,並由全體會議議決職務的中止和期限,視乎嚴重程度,有關期間最低為7日,最高為30日,但不得超過立法屆結束的日期。
在細則性討論期間,提案人之一的議員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新增一個條款,在設計條文時曾經過討論,若有議員指出或者投訴另一位議員嚴重違反議員義務的情況,直到章程委員會提交相關的意見書前是否屬於保密階段。從程序上來說,可以找到兩種相近的程序:第一種是刑事方面的偵查程序。如果涉及到刑事上的違法行為,受害人或者舉報人會向檢察院舉報,檢察院如果立案就會啟動偵查程序,由檢察院偵查是否有跡象、有證據表明違法者違法,然後會提起控訴。在刑事偵查階段,是有部分保密義務。第二種是紀律程序。在紀律程序中,如果涉嫌人涉嫌違反紀律,直到調查員就是否存在被檢控的紀律違反事實作出支持控訴的決定之前,同樣是有保密要求。因此在這方面進行討論時,認為在相關的情況下,在章程委員會提交意見書之前,相關的舉報或者投訴的議員,應該遵守保密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