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大會前日以「緊急程序」過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及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決議案後,在社會上獲得普遍的正面肯定及高度評價,認為這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及《就職宣誓法》所引入的重要修改,旨在完善議員誓詞、中止職務制度、喪失資格程序及議員義務等相關規定,務求與上述法律銜接,提升立法會的運作規範與效能,不僅進一步鞏固了法治基礎,也明確規範了議員的職責和義務,從制度上築牢愛國者治澳的防線,切實推動具有澳門特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當然,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門基本法》也賦予澳門居民言論自由,而且澳門社會是一個多樣化的社會,各種人等有著不同的價值觀,因而也有人對這次修法持相反的態度,甚至透過某些平台進行詆毀攻擊。但從目前情況看,也只是幾位曾經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而被依法「DQ」其參選立法會資格,或是「有自知之明」而棄選者,在「嗡嗡叫」而已,無傷大雅。不過,正直的人們仍要充分運用自己的言論自由,對這些錯誤言論進行反駁,以防截其謬種流傳,澄清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及「愛國者治澳」的良好社會政治及輿論氛圍。
在這些因為自己被「DQ」參選資格,或是自知如果參選也將會被國安委「DQ」其參選資格者中,最觸目的負面議論,就是以「酸葡萄」的心態,指稱此次修法舉措「根本」是不信任下一屆議員會更加進步,亦不認為下一屆議會質素會提升,「佢(當權者)根本就唔信任下一屆嘅議員。」
這不但是對舉手贊同該法案修法的、包括持有「酸葡萄」心態的「前同事兼戰友」在內的全體立法會議員的政治智慧的污辱,更是對執行對參選者進行參選資格審查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決定的誹謗。實際上,此人此語的評議對象,是「下一屆議員」,而能夠當選為「下一屆議員」,其前提就必然是已經通過了國安委的資格審查,亦即是獲得了國安委代表國家和特區,依照澳門立法會代表全民意志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對其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質,給予認定,並給予高度及絕對的信任。因此,所謂「不信任」之說,其實其真正用意,是矛頭直指國安委。
實際上,經過立法會體現全民意志而通過的《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律,規定從第八屆立法會的選舉起,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訂明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法案建議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到不同意見及憂慮,經考慮,現時建議倘重複簽名,唯一後果是全部簽名取消。
而政治資格審查的法定標準,包括:一、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二、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三、不得勾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四、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譭、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五、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限,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譭、侮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六、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七、不為實施上述六項所禁止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得因選舉目的而接受作出上述所指任一行為者提供的支持。
應當說,當事人就是因為「自我感覺」不符合上述七項標準,實際上其人就正是在四年前被認定為「不擁護」及「不效忠」而被「DQ」參選資格,因受「五年條款」束限而不能參選第八屆立法會。在「酸葡萄」心態下,竟然諷刺將能通過國安會資格審查而參選並當選的下一屆議員,得不到信任,這其實已經超越了「吃不到的葡萄是酸的」範疇,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地借題發揮,攻擊新《立法會選舉法》所確立的參選人資格審查制度,及該機制的執行機構國安委。
另一種謬論,是也有人聲稱,「議事規則」新增的條文,規定議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委員會閉門會議內容,但委員會主席和秘書除外,是「不透明」、「更封閉」。其實,委員會的會議內容不公開,這是這位當事人在此前長期出任立法會議員時,就已經確立的制度。現在是進一步明確只有委員會主席和秘書可以說明會議的內容,原則上無改變。這是針對在過去,當事人的「戰友」甚至就是當事人本人,往往在明知委員會的會議內容保密的情況下,自行向外界透露,因為是帶有個人的政治立場,因而往往是斷章截義,甚至是與還有內容南轅北轍,從而造成社會混亂的情況,而明確制度及機制。
其實,不但是委員會的會議內容應當保密。即使是全體會議,如有需要,也可以閉門進行。筆者手頭有一本由陳水扁的前助理辦公室主任陳淞山撰著、台灣月旦出版社出版的《國會制度解說》,其中就提到,法國、瑞士、韓國、日本、德國、菲律賓、伊朗、盧森堡、意大利等國家的議會,及中國的全國人大,都有相應的憲法、基本法或組織法規定,其全體會議在基本上實行公開的同時,因應國家機密等特殊需要,經法定程序後,舉行秘密會議。這就更遑論是委員會會議了。
新修改的《議事規則》規定,「在會議舉行期間,議員禁止使用含有攻擊性或政治挑釁性內容,或有損立法會尊嚴的衣物、牌、旗幟、標語或其他物品」。也有人對此說三道四。其實,在立法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擬修法禁止議員在開會期間使用道具時,就有經常使用此手段,甚至安排其助理在會場「放紙飛機」的議員,以「自閹」、「限制議員表達自由」的「理由」反對。現在也仍然有人持這種論調。然而,在強調「愛國者治澳」原則下,更應當確立立法會的尊嚴及莊重形象。有人自己「身上有屎」,卻要追求「隨地拉屎」的「自由」,那就更是折射其要搞亂澳門的真實心態。
必須牢記,只有法律的嚴謹規範,才有民主的莊重尊嚴。
華澳人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