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公約」互惠協議與《港澳關係條例》存在法律衝突

  筆者昨日提到,台灣當局於一九九五年五月間與「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簽署對等互惠待遇協議,決定將向包括葡國在內的「申根公約」成員國提供入境台灣免簽證待遇,並決定將此待遇延伸至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按照該項規定,持有葡國護照的十五萬澳門中國公民,包括因為擔任各種公職而必須遵循「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澳門居民,在受到台灣當局「抗中保台」政策「列管」的情況下,無需申請「入台證」,就可以直接免簽入境台灣地區,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了「兩面人」,有違「愛國者治澳」原則中有關「效忠」的規定。
  其實,台灣當局將「申根公約」對等互惠待遇延伸至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更是與台灣當局自己的《港澳關係條例》發生強烈的法律衝突。除了是嚴重抵觸其第二節「入出境管理」的各項有關規定之外,更是顛覆了其第四條有關「澳門居民」的定義的規定,亦即是全盤否定了民進黨前領導人蔡英文領銜擬制的,既符合台灣當局的「憲法」和「國籍法」的規定,也符合《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的規定,以至是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中,對「澳門中國公民」的法律規範。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全國人大先後通過《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後,台灣當局有感於香港、澳門先後在「九七」、「九九」回歸祖國後,雖然成為大陸地區的一部分,但又並不完全等於大陸地區,不能直接適用《兩岸關係條例》,必須另行立法規範台灣地區與港澳地區的關係。於是,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決定委託香港中文大學教授翁松燃和台灣政治大學教授蔡英文,擬制《港澳關係條例》的法案。其中蔡英文為條例法案硏修小組的召集人,翁松燃則以其在港澳人脈關係較廣,及熟悉港澳情況的特長,擔任類似蔡英文的顧問的角色。蔡英文在台灣地區物色了一批法學界的學者專家,參與該項小組的工作。在擬制法案期間,該小組由蔡英文、翁松燃率領,並在「陸委會」港澳處的「白手套」——「中華民國港澳協會」的執行長、政治大學教授金神保陪同,還有「陸委會」港澳處的職員,以「中華民國港澳協會」研究員的身份隨同下,先後三次到港澳召開座談會。其中第一次是向港澳各界(主要是親台人士,及不分左右的媒體代表,下同)介紹台灣當局擬制《港澳關係條例》的宗旨及構想,並調查瞭解港澳地區的具體情況。第二和第三次則是分別攜帶《港澳關係條例》的初擬稿和草案,徵求港澳各界人士的意見。
  蔡英文等人在第二次到澳門,徵求各界人士對《港澳關係條例》初擬稿的意見時,筆者就當場發現,在第四條第二款對「澳門居民」的界定中,因為不熟悉澳門的特殊情況,以為葡國護照的背景及功能與香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一模一樣,就完全照抄照搬同條第一款對「香港居民」的界定——將香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者排除在「香港居民」之外,也把澳門華人居民中的葡國護照持有者排除在「澳門居民」之外,亦即比照外國人,不能適用《港澳關係條例》。
  筆者當即提出異議,並介紹葡國《國籍法》在澳門地區適用的特殊歷史背景,及《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對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的界定及其所持葡國護照在「九九」後的功能和使用方法。與會的譚志強博士也提出了同樣的看法。蔡英文等人才恍然大悟並從善而流,當場在該條文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的字句。這樣,才不致十多萬因在澳門出生等原因而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被排除在「澳門居民」之外。
  但是,由於台灣當局十分着意於「務實外交」、「拓展國際生存空間」,在一九九五年五月上旬與「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簽署對等互惠待遇協議時,決定將向包括葡萄牙在內的「申根公約成員國提供的入境台灣免簽證待遇,延伸至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這樣,就令《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對「澳門居民」定義的界定標準,受到了猛烈的衝擊和嚴峻的挑戰。這是因爲,旣然台灣當局「外交部」向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提供源自「申根公約」互惠協議的免簽證待遇,就等於是把這部分澳門居民視爲「葡萄牙公民」,而不將他們視爲中國公民。
  其實,台灣當局「外交部」在與「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商談對等互惠協議時,也曾舉棋不定,考慮將葡國排除在外。就如「外交部」前部長錢復當時所言,「台灣給予免簽證對像不包括葡萄牙的原因,是因爲葡萄牙屬地澳門人士的護照,與葡萄牙本土人士沒有辦法分辨,不像英國人與香港人的護照是可以區分的;台灣曾與葡萄牙交涉希望能區分,但對方表示不可能。因此若給葡萄牙免簽證,讓澳門人士得以免簽證入境台灣,對台灣的安全將有傷害。」
  爲何後來台北方面又改變了態度,不再害怕「對台灣的安全將有傷害」,而與包括葡國在內的「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簽署免簽證互惠協議呢?是台灣當局急於要「開拓國際生存空間」,認爲「打出去」要比「台灣安全」更重要,故需要後者作出一定程度的「犧牲」。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陸委會」港澳處處長張良任(後在馬英九時期先後出任「陸委會」副主委及「國防部」副部長),邀請筆者到其辦公室,就當是筆者正在評議「九九」後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就業權及「申根公約」免簽待遇延伸給持有葡國護照澳門中國公民等問題,進行交流探討。他表示,當時,台灣當局「外交部」是打算不將「申根公約」的免簽證入境待遇,延伸至澳門的中國居民的,但遭到曾在八十年代中在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談判中,一直堅持將澳門的葡籍華人視爲「葡萄牙公民」的葡萄牙政府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爲,葡萄牙《國籍法》不同於英國《國籍法》,在葡萄牙本土同在澳門發出的葡萄牙護照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後來,台灣「外交部」出於要抓住一切機會「衝破北京外交包圍」的需要,在明知這樣做將會引起與《港澳關係條例》產生法律衝突的問題,也照樣要「去馬」了。
  即使單是「申根公約」互惠協議內容的本身,也是存在問題的,儘管台灣當局與「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簽署的是「對等互惠」協議,但實際上是並不「對等」的。這是因爲,「申根公約」成員國向台灣地區提供的是「共同簽證」優惠,而非「免簽證」優惠。「共同簽證」只不過是只要獲得七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個成員國的入境簽證,就可當作是同時亦已經取得了其他六個成員國的入境簽證而已。也就是說,台灣居民還是要辦理簽證手續,才可進入這七個歐洲國家的。但是,台灣當局向「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所提供的,卻是「免簽證入境」。兩相比較,又有甚麼「對等」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