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廳長擬從緊接下級選拔 處長須完成資格培訓課程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法規將與第9/2025號法律同於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為配合第9/2025號法律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修改,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訂定有關補充性規定。法規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另外,為確保委任程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表示,領導官職的選拔制度原則上須從下一級官職中晉升,但設有法定例外情況,例如,若人員曾在其他部門擔任相同或更高職級的職務,可透過直接調任方式聘任,無須由下級遞補。至於處長資格培訓課程的設立,相關建議在早前討論第9/2025號法律時已於立法會進行充分探討,旨在構建管治梯隊、促進人員流動,並透過系統培訓儲備特區治理人才。過去公職局已舉辦五屆類似課程,累計培訓139名公務人員,其中近三成已獲晉升為領導或主管人員。未來的處長資格課程將延續此目標,並結合過往經驗、各部門的意見與建議,對課程時數與內容作出優化調整。
  至於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需聽取行政公職局意見,梁穎妍表示,當局會從委任程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提供意見,對建議委任人員的能力、工作經驗作綜合評價,公職局會掌握各公務員在任職過程中的訊息,例如曾否被提起紀律處分,本身有沒有影響委任的負面資料。當局會結合掌握所得訊息,以獨立第三方客觀分析,作為政府委任決定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