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兩黨應立即推動「絕對多數制」修法

  台灣地區第十一屆「立法院」的第四個會期已經開議,並即將進入實質性工作。雖然下半年的會期的主要工作,是以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為主,但也將會審議及表決相關法律案,及執政當局送交的人事案,如對目前較為急迫的「大法官」提名人行使同意權。因此,朝野各黨團都在籌劃相關法律案,昨日民眾黨黨團總召黃國昌就在接受「鋒燦傳媒」節目《鄉民監察院》主持人王淺秋專訪時表示,自己當初研究司法制度,台灣過去執政者喜歡喊司法改革,當時花很多時間幫忙寫法案,且基本都當公共財,沒拿任何報酬,連稿費都沒拿,支持的委員就自己拿去提案,他當時寫了一拖拉庫法案,都被民進黨拿去「立法院」提,從《集會遊行法》、「國會改革」等,全都是他寫的法案。但綠營在完全執政時都不做,這次民進黨沒「國會」過半,他要把過去曾經倡議過的改革或幫綠營寫過的法案,趕快拿出來,「我急著要過」。
  黃國昌要籍著「朝小野大」結構,及「藍白合作」優勢,急於推動其念茲在茲的司法改革宏願,推出其過去曾經為民進黨擬制的司法改革法案,盡快闖關通過,這固然是好事,但他似乎是只看到自己的個人喜好,而忽略了關乎六成民眾「下架民進黨」願景能否實現的重大利益,沒有呼應中國國民黨部分「立委」正在進行的推動「總統」選舉實行「兩輪決選制」的重大議題,似是有主次不分之嫌。實際上,如果二零二八年的大選仍然使用「相對多數制」,只能得到少數民意支持的賴清德,仍然可以籍著在野勢力分裂,或自己使用「奧步」手段,獲得連任,讓台灣地區繼續陷於施政失能,台灣海峽陷於戰爭邊緣的狀況。
  在「立法院」第四會期開議的九月十七日,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葉元之、翁曉玲、吳宗憲等人召開「推動『總統』選舉兩輪決選制」「修憲」記者會,宣布將透過「修憲」、修法等手段,在「立法院」新會期推動「總統」選舉改為絕對多數的「兩輪決選制」,強化「總統」的正當性,解決「少數總統」的執政困境,希望在二零二八年的「總統」大選時實施。羅智強表示,推動「總統」選制修改分為兩部分,一個是推動「修憲」,把「總統」選制改為「絕對多數決」,兩輪決選制;另外透過修法,修正「總統」大選的選制,解決「少數總統」執政的困境,在「立法院」新會期提出「修憲草案」及修法草案。
  台灣地區目前實行的「總統」選制,是「單輪投票相對多數制」,亦即只進行一輪投票,由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不論其得票是否過半,因而就可能會形成「少數總統」。二零零零年的陳水扁,是如此;二零二四年的賴清德,也是如此。這種選舉結果不一定能反映大多數選民的真正意願,而且也讓當選者在履職時,難以施展甚至是受到制肘。
  而目前全球絕大多數國家採行「絕對多數制」,其中又有八成是採「兩輪決選制」。「兩輪投票絕對多數制」意即當選人的得票率必須超過百分之五十,如果第一輪選舉無人超過百分之五十,必須在第一輪投票的十四天後舉行第二輪投票,並且只能由在第一輪選舉中得票率前兩名的候選人參與第二輪選舉。
  按照台灣地區大學的《政治學》教科書詮釋,選民們在第一輪投票時,通常會根據自己的真實偏好投票(政治學中稱為「誠摯投票」),小黨候選人在第一輪選舉中獲得的選票,可以作為第二輪選舉中與主要候選人爭取政策讓步的談判籌碼,使第二輪選舉中的候選人較有動機去吸納小黨與社會上少數群體的訴求。相形之下,「相對多數制」下選民通常會進行「棄保投票」(政治學中稱為「策略投票」),選舉結果難以反映選民的真實偏好,而執意參選的小黨候選人往往會在「棄保效應」下被邊緣化。簡言之,「兩輪決選制」能使小黨與社會少數群體在選舉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能見度,「相對多數制」則容易壓抑小黨在選舉中發聲的空間。
  在實務上,如果台灣地區實行的是「絕對多數決」,在二零零零年的大選時由於陳水扁得票不過半,必須進行第二輪投票,由陳水扁與宋楚瑜對決,非民進黨支持者就將會票源集中給宋楚瑜,包括連戰的支持者「含淚投票」,就沒有「民進黨上台」的事態發生。而在二零二四年的大選中,由於賴清德得票也沒有過半,在第二輪投票時是由賴清德與侯有宜對決,這就使得六成懷有「下架民進黨」志願的選民,都將手中的選票投給侯有宜,使其成為「多數總統」,而不是現在賴清德的「少數總統」。
  其實,在二零零零年大選的前夕,宋楚瑜曾經提出將選制修改為「絕對多數制」的建議,但當時遭到民進黨的反對,而自信滿滿及「厭惡宋楚瑜」的國民黨也未出手支持,因而錯過了這個關鍵時機。後來,也有包括前「大法官」在內的相當多專家學者與意見領袖,公開倡議由「立法院」修法調整「總統」選制。但當時民進黨擁有過半議席,國民黨即使是要推動,也無法進行。現在,在「藍白合」的態勢下,就是推動修法實行「絕對多數制」的時候了。
  不過,羅智強等國民黨「立委」,是提出「修憲」及「修法」的訴求。而按目前情況看,「修法」絕對可行,「修憲」卻有障礙,首先是必須衝破「立法院提案」這一關,或許由於民進黨「立委」可能會投下反對票,而無法達成「『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即使是能夠闖過這一關,在付交全民投票複決時,依過去歷次「公投」的經驗看,也將難以跨過「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的「門檻」。
  但也有人指出,修改「總統」選制只需「立法院」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而無需「修憲」。倘此,以「藍白合」過半的態勢,就「易過借火」。
  實際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從一般人的理解,這項規定是「相對多數制」。但如是實行「兩輪決選制」,無論是在一輪選舉中即以過半數當選,還是在第二輪選舉中得票贏過對手而當選,都是「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以得票最多的一組為當選」的規定。在這樣的文義解釋下,不論是「相對多數制」或「兩輪決選制」,都是「憲法」所容許的選舉制度,亦即是「憲法」並未禁止法律採行「兩輪絕對多數制」。而且「憲法」本文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故「總統」選制的調整透過「立法院」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即可達成。
  故總統選制的調整透過立法院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即可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