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架構提升特區治理效能

鄒玖勝
  當一座城市的公共服務與居民期待之間漸生隔閡,當行政運作的臃腫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節奏難以同頻,一場觸及體制深層的改革便成為必然選擇。對於澳門而言,這場改革的核心命題,便是以「精簡架構」為切入點,破解數十年積累的行政沉痾,最終建成與「一國兩制」實踐相匹配、與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契合的高效能政府。特區政府日前推出《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標誌著澳門公共行政改革從「規劃圖」走向「施工圖」,更折射出特區政府直面問題、自我革命的決心。這場改革從未局限於「減機構」的淺層調整,而是一場牽動職能重塑、制度完善、服務升級的系統性變革,其深遠意義,將在澳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逐步顯現。
  澳門回歸以來,伴隨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社會事務的日趨複雜,公共行政體系在應對各類需求的過程中不斷「疊加」——新部門陸續設立、附屬單位層層遞增、領導職數逐漸膨脹,最終形成了一套運轉效率漸降、職能邊界模糊的行政架構。數據是最直觀的鏡像:全澳68萬常住人口對應著3.4萬名公職人員,公務員與居民的比例高達1:20,這一數字不僅遠超國際上多數發達地區的平均水平,更意味著澳門的公共財政每年需為龐大的行政隊伍承擔沉重負擔。與此同時,「架床疊屋」的現象在部門間屢見不鮮:市政署負責的道路維修、排水養護與運輸工務範疇部門的職能高度重疊,導致同一項民生工程需經多個部門審批、協調,不僅延長了辦理週期,更讓居民在辦事時「找不着北」;行政公職局「九廳十七處」的架構設置,使得決策指令從上到下傳遞時層層耗損,基層服務的響應速度難以滿足居民期待。
  更為深層的問題,在於職能定位的「模糊化」與人事管理的「固化」。生效逾四十年的第85/84/M號法令,雖曾為澳門公共部門的組織架構提供過規範依據,但隨著時代發展,其對新興領域職能的界定、部門協作機制的約束已明顯滯後。一些部門在設立時缺乏對「必要性」的嚴格論證,僅因「新增事務」便盲目擴編,最終導致「有事無人幹、有人無事幹」的兩極分化;與此同時,部分公職人員中瀰漫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躺平」心態,進一步削弱了行政體系的活力——這不僅是對公共資源的浪費,更是對居民信任的消耗。
  而眾所周知,推動公共行政改革其中的目的就是,為廣大居民提供比較充裕的公共產品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讓老百姓過上好日子,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在當前形勢下也可以增加有效投資、鼓勵居民消費,有利於頂住經濟下行壓力。轉變政府職能,要從人民群眾需要出發,加強薄弱環節、解決突出問題,努力提升服務能力和水準。同時,轉變政府職能的成效,最終要體現在辦事效率的提升上。只有高效運行的服務型政府,才是人民滿意的政府。政務服務涉及各類市場主體和千家萬戶,群眾、企業打交道最多。要簡化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讓企業和群眾辦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例如,可依效內地政府的管理模式,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與政務公開、促進公平、提高效率三個方面是緊密相連的。透過政務公開是簡政放權取得實效的重要基礎,促進公平是放管結合的重要準則,提高效率是優化服務的重要衡量標準。通過持續推進行政體制改革、也是政府自身改革,可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和效能的不斷提高。
  事實上,行政長官岑浩輝早在2025年施政報告中就強調,要牢固樹立全局意識,加強跨部門協作,統籌協調深化公共行政改革,有效提升治理效能和市民對政府施政的信心。充分發揮公共行政改革領導及統籌機制作用,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提升政府運作效能。檢討並重新制定澳門公共部門組織架構法規,確立政府部門及其內部架構的設置標準、裁撤和整合準則。有序開展職能架構重整工作。
  在這樣的背景下,特區政府推出《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可謂「破局之舉」。這項法規並非簡單的「修修補補」,而是從源頭上為公共部門的設立、重組設定了「硬約束」:明確只有在「出現新職能且無法通過調整現有部門架構履行」時,方可設立新部門;按照人員規模將部門分為三類,分別設定領導職數與廳處級單位的上限——200人以下部門最多設2個領導職位、2個廳級及4個處級單位,200至1000人部門上限為3個領導職位、6個廳級及12個處級單位,1000人以上部門不超過4個領導職位、8個廳級及16個處級單位。這種「以規模定架構」的量化標準,從制度層面杜絕了「部門膨脹」的隨意性,也為後續的全面重組提供了法律依據。
  行政公職局作為改革的統籌部門,被賦予了「跟進、協調、評估、監察」的全流程職權——不僅有權對部門設立、合併、撤銷方案發表意見,還可通過實地考察掌握真實運行情況,而各部門依法負有的「配合義務」,則打破了以往改革中「部門保護主義」的障礙。正如行政公職局長梁穎妍所言,改革生效後將以三年為目標完成所有部門的檢視,「重點定位各部門應有的職能,過時的職能要調整,新職能則要明確由哪些部門負責」。這番話道出了改革的核心邏輯:精簡架構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終目標是讓每一個部門、每一位公職人員都能「人盡其才、職盡其責」,讓行政體系真正成為推動澳門發展的「引擎」,而非「負累」。
  改革的難點在於「動真格」,而「動真格」的關鍵,在於選擇關鍵領域率先突破,形成「以點帶面」的示範效應。特區政府的思路清晰:從與居民生活聯繫最緊密、行政架構問題最突出的領域入手,以「刀刃向內」的勇氣推動重組,讓改革的成效盡快可感可及。行政法務範疇的機構合併、行政會秘書處的架構簡化、市政署的職能調整,正是這一思路的具體體現。
  無論是精簡架構,還是合併部門,改革的最終目的都應是「提升公共服務質量,讓居民受益」。特區政府在改革規劃與實施過程中,始終將「民生導向」作為核心原則,避免出現「為了改革而改革」的形式主義。例如在行政會秘書處改革中,將行政支援交由政府總部事務局,看似是「機構調整」,實則是為了讓秘書處更高效地服務於行政會決策,從而加快民生政策的出台與落實;在市政署職能調整中,將道路維修、排水養護轉至運輸工務範疇,最直接的好處是居民今後反映相關問題時「只需找一個部門」,避免了「多頭跑、重複報」;在法務局與印務局合併中,將「法律推廣」與「印刷服務」整合,則有利於加快法律宣傳資料的印製與發放,讓居民更快了解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政策。
  當然,儘管澳門公共行政改革踏出了重要一步,但從「精簡架構」到「建成高效能政府」,仍有一段長路要走。在改革的深入推進過程中,還面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挑戰,而如何應對這些挑戰,將決定改革的最終成色。
  第一,是「改革進度與質量的平衡」問題。按照計劃,行政公職局需在三年內完成所有47個公共部門的檢視與重組——平均每年需完成十餘個部門的改革,任務極為繁重。如果為了趕進度而「淺嘗輒止」,僅做表面上的「裁減機構」,而不深入梳理職能、優化流程,則可能導致「改革流於形式」,甚至出現「新的臃腫」。例如,部分部門可能為了符合「領導職數上限」,將原有領導職位更名為「顧問」,實質上並未減少決策層級;或者將多個處級單位簡單合併,卻未解決內部職能交叉的問題,反而增加了內部協調成本。
  第二,是「績效考核與問責機制的完善」問題。精簡架構只是「形體上的瘦身」,要實現「效能上的提升」,還需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與嚴格的問責制度。目前,澳門部分公共部門仍存在「職權分配不清、服務缺位」的問題,一些公職人員的「躺平」心態尚未根本扭轉——如果僅調整架構,而不對人員的工作績效進行有效評價、對不作為行為進行問責,則難以調動公職人員的積極性,改革的成效也會大打折扣。例如,某部門在精簡後,如果沒有明確的績效指標(如辦事時限、群眾滿意度),工作人員仍可能沿用過去的懶散作風,居民的辦事體驗也不會有實質改善。
  第三,是「跨部門協作機制的暢通」問題。精簡架構後,部分職能可能跨範疇轉移(如市政署向運輸工務範疇轉移職能),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跨部門協作平台,避免出現「職能轉移後無人負責」的服務真空。例如,公共地方命名涉及民政、規劃、交通等多個領域,職能轉移後如果沒有明確的協作流程,可能導致命名工作延遲;又如,智慧政務的推進需要各部門共享數據,但如果缺乏統一的數據標準與協作機制,則可能出現「數據孤島」,影響服務效率。
  面對這些挑戰,特區政府需要在改革的深水区進一步「啃硬骨頭」,從以下四個方向推動改革走向深入:
  一是「堅持系統協調,推進改革與發展同頻」。公共行政改革不是孤立的,需要與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相協調。例如,在推進部門重組的同時,要同步梳理與澳門「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建設相關的職能,確保改革能為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提供支撐;在優化人事制度的同時,要與公務員薪酬制度、培訓制度相銜接,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激勵機制。正如行政改革的世界趨勢所示,現代政府的治理需要「權力關係調整、機構變革、管理方式創新」的協同推進,澳門的改革也應遵循這一規律,避免「單兵突進」。
  二是「完善績效體系,激發公職隊伍活力」。要盡快建立科學的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將「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群眾滿意度」等核心指標納入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與晉升、獎勵掛鉤,打破「平均主義」與「論資排輩」;同時,要健全問責制度,對不作為、亂作為的公職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形成「獎優罰劣」的鮮明導向。此外,還要加強公務員培訓,提升其專業素質與服務意識——正如即將接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的黃少澤所言,要「推出措施加強公務員的培訓,提升專業素質和服務意識,促進部門橫向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只有公職隊伍真正「動起來、幹起來」,高效能政府的建設才有堅實基礎。
  三是「推進智慧政務,以科技賦能服務升級」。在精簡架構的同時,要加快智慧政務建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推進和提升「一戶通」等電子政務平台的功能和服務,不斷優化行政流程,便捷市民。事實上,這也是世界各國行政改革的共同趨勢——通過科技手段提升行政效率,既能彌補人員精簡後的服務能力缺口,又能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體驗。
  四是「強化公眾參與,讓改革置於陽光下」。要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改革的渠道,在部門重組、職能調整前,通過聽證會、民意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居民與企業的意見;改革後,及時公開整改效果,接受社會監督。例如,建立「改革成效公開平台」,定期發布各部門的辦事時限、群眾投訴率等數據,讓居民能清晰看到改革帶來的變化;對改革中出現的服務真空、效率下降等問題,及時回應公眾質疑並整改。只有讓改革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才能確保改革始終沿著「為民服務」的方向前進,避免「內部自循環」。
  總而言之,澳門公共行政改革的啟動,不僅是對行政體系「體制性臃腫」的一次「大手術」,更是對特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次主動謀劃。當然,改革之路從非坦途。在今後的三年乃至更長時間裡,澳門公共行政改革還將面臨諸多挑戰——如何平衡進度與質量、如何激發隊伍活力、如何暢通跨部門協作……但只要特區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改革初心,堅持「依法改革、科學改革」的原則,堅持「系統協調、長效推進」的思路,就一定能克服困難,將「精簡架構」的成果轉化為「高效能治理」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