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場所業務法擬增條文解決租霸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市政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旅遊局、文化局及法務局等官員及代表列席。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在會後總結時表示,爭取於2026年3月16日前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由於法案的補充法規的內容涉及到線上申請系統的開發,爭取有關法規於2026年7月1日生效。
  梁孫旭稱,在准照及登記的有效期及續期方面,不同於《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將准照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設定為兩年,政府表示為便民利商,在平衡風險考量後,延長牌照有效期可有效減省商企的行政成本。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要求的檔,審批時間為30天。而政府考慮店鋪放假的實際情況,建議除特別情況外,連續關閉90天可被註銷准照或登記。
  委員會關注到主管實體在場所業權人申請並向主管實體舉證,證明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喪失佔用相關地點的權利下可註銷准照或登記。政府回應表示,有關條文旨在處理場所業權人面對「租霸」的問題。在餐飲業經營者結業或退場後,由於未有主動取消准照或登記,場所業權人可向主管實體申請註銷准照或登記,一般而言,基於租賃合同的終止導致原餐飲業經營者須向場所業權人返還租賃物,實際上其喪失了對場所的佔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