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契合中央精神又具有澳門特色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在國務院新聞辦正式發布《「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的當天,澳門特區立法會以全票一般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這兩項重大舉措的同時進行,除了是呈現在「偶然」中存在著「必然」,中央與澳門特區「雙劍合璧」,及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邁向新高度,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比翼齊飛」的特點之外,還體現了澳門特區在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方面,建構了一個既契合中央精神又具有澳門特色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澳門作為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須始終堅定維護中央對澳門的全面管治權,自覺服從國家安全大局,把維護國家安全與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緊密結合起來。澳門的安全與國家安全休戚與共,只有嚴格契合中央精神,才能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不偏離方向、不出現偏差;只有主動對標中央要求,將中央部署融入澳門執行機制的各個環節,才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為國家安全大局貢獻澳門力量。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協作、整體推進。澳門要主動加強與中央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嚴格落實中央的工作要求,及時彙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情況,主動請示重大問題,爭取中央的指導和支持,並及時傳達貫徹中央重要會議精神和工作要求,以確保執行機制與中央部署同頻共振、同向發力。
  而正在進行立法程序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就是對這一精神的落實。這不僅是保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根基性工程,也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保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將原本由行政法規設立的「國安委」提升至法律層級,使其職責和運作更具權威性和穩定性。委員會在統籌協調、政策制定、執法監督等方面發揮核心作用,確保國家安全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而且強化執法力量,提升司法警察、司法機關在國安領域的專業能力。
  然而,澳門的歷史文化、社會結構、經濟模式和發展定位具有其獨特性,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也必須立足這一實際,避免「一刀切」,必須突出澳門特色、體現澳門優勢,確保機制具有強有力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因此,澳門在制度設計上與香港有所不同,既體現「一國」原則下的共同責任,又因應自身社會結構、法律傳統和行政運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路徑。
  實際上,雖然兩地「國安委」均以行政長官為主席,核心職能是統籌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但在成員構成、輔助機構設置和職權側重上存在差異,貼合各自治理需求。香港「國安委」的組織架構凸顯「中央指導+特區執行」的雙軌制特點。同時設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負責就「國安委」履職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強化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此外,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具備實質執法權,可在三種特殊情況下(涉及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法律、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形成中央與特區協同履職的格局。香港「國安委」的核心職權側重分析研判安全形勢、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同時統籌特區內執法、檢控、司法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確保國安工作高效推進。
  而澳門「國安委」的組織架構更側重「特區自主統籌、系統化運作」。成員除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外,法案明確建議將博監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及教青局局長納入「國安委」委員,覆蓋經濟、文化、教育等非傳統安全領域,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全面要求。在輔助機構方面,澳門「國安委」撤銷原有的非常設辦公室,設立常設的「國安委」秘書處,由保安司司長兼任秘書長,有效解決了此前力量分散、協調困難的問題,確保決策快速落地執行。與香港不同,澳門未設立中央派駐的專門國安公署,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技術顧問由中央任命,主要承擔指導、諮詢職能,「國安委」的職權更側重統籌特區內各類國家安全事務,強化各部門之間的協同聯動,構建全方位的國家安全防護體系,其運作更凸顯澳門特區自身的治理效能和系統性安排。
  兩地國安委雖然均遵循「依法履職、統籌協調」的運作原則,但因法律基礎和治理環境不同,在運作機制的完善程度、執行效能和協同模式上存在區別。
  香港「國安委」的運作機制與中央派駐機構的聯動性更強,形成「中央支撐+特區落實」的協同機制。而澳門「國安委」的運作機制更注重「本土化、常態化、系統化」。其運作核心是強化特區行政長官的統籌決策權,通過常設秘書處實現各部門的高效協調,無需中央派駐專門執法機構,依託本地司法警察局等現有力量,即可完成國安相關工作的執行落實。
  雖然兩地均通過完善司法程序,保障國安案件的公正審理和有效處置,但在司法程序設計、管轄權劃分和律師參與規範上存在差異,貼合各自司法體系特點。香港「國安委」的司法銜接突出「中央與特區分工管轄、程序特殊適配」。在管轄權方面,明確劃分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特區法院的管轄範圍,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特殊案件,適用內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特區法院管轄的普通國安案件,適用香港本地司法程序。澳門「國安委」的司法銜接則更側重「本地司法體系全覆蓋、程序規範優化」。澳門通過同步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規範國安案件的訴訟程序,明確法官可決定閉門審理、案件由指定法官處理、參與律師需取得特別許可等規則,與香港的程序式規範有相似之處,但核心區別在於澳門國安案件的管轄權完全屬於澳門特區法院,無需中央派駐機構介入管轄,司法銜接全程依託本地司法體系推進。此外,澳門的司法程序修改更注重與本地現有法律體系的相容,確保國安案件審理既符合維護國家安全的需求,又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程序設計更貼合澳門司法實踐的傳統和特點,無需兼顧中央派駐機構的管轄銜接問題,更具本土化適配性。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作為澳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健全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其制定和實施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進行,既體現澳門高度自治權,也體現中央對國家安全事務的最終責任。該法案不需要國家層面的直接批准才能生效(按基本法規定必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立法行為,但需要符合國家法律原則並接受中央監督。該法案雖由澳門自行立法推進,但其頂層設計和關鍵人事安排體現了中央的主導作用,屬於「授權立法+中央監督」模式下的產物,既確保國家安全事務的最終決定權在中央,又尊重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並具有澳門特色,是「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生動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