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跨部門研海域使用效益最大化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表示,制定了《海域使用法》法案,使海域的管理與利用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確保海域的合理和可持續利用,兼顧保護海洋環境。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引介時表示,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訂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管理的一般原則和制度框架,包括海域管理的目標及應遵守的原則、海域管理權的內容及主管實體等。該法律第8條亦規定,海域使用的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
  為優化海域資源管理與利用,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制定了《海域使用法》法案,使海域的管理與利用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並同時確立海域使用的方式及應遵規範,確保海域的合理和可持續利用,兼顧保護海洋環境。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海域屬公產;(二)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原則上,專用批給前須經公開招標,批給期間為兩年至15年,而臨時使用准照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三)明確海域使用權的範圍,賦予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有效期內,按照憑證所定的海域面積、空間、用途及條件,使用特定海域;(四)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五)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六)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倘有的賠償、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以及騰空海域的相關規定;(七)積極保護海域環境,透過事前評估及事後控制,減低用海項目對海域環境的影響;(八)訂定海域使用的監察與處罰制度。明確規定負責監察的主管實體、監察措施,以及違法者須承擔的責任。
  譚偉文回應議員提問時表示,過往獲發「水位紙」的碼頭,將被臨時佔用公地准照取代,有關工作正在推進,約超過一半個案已處理。至於未來海域使用金的金額,譚偉文稱,收費以合理和有償為基本原則,會考慮項目性質和用海面積等,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強調一定不會以謀取暴利為目的。海葬方面,政府持開放態度,海事及水務局會聯同相關部門探討是否可推動。
  海上活動方面,譚偉文表示,例如滑浪風帆等會透過海事活動規章規範,今次法案是涉及另外使用情況,他提到現時有6個用海項目。海事局局長黃穗文補充,6個項目包括路環發電廠海水冷卻系統的離岸取水和排水涵管項目、休閒遊艇會,以及澳門國際機場擴建工程用海等。
  譚偉文表示,海洋環境保護是使用海域的優先考慮因素,任何項目的開發和使用都不應違反。至於如何令海域使用效益最大化,他稱要跨部門合作,透過運輸工務、經財和社文範疇共同組成跨部門小組,研究如何推動有關工作,海域使用法立法後下一步會有措施推動有關工作。
  至於遊艇自由行的按金問題,黃穗文表示,廣東方面去年(2025年)提出解決方法,當澳門遊艇進入內地會有臨時國籍證書,希望解決境外船隻進入內地需支付金額較大的按金問題,方便粵港澳遊艇互相到不同區域行駛,初步徵詢相關部門意見,能否敲定出臺仍待進一步消息。
  黃穗文又提到,本澳現時設網上預約平臺,現時較多香港遊艇申請週末假期來澳,未來若廣東的遊艇來澳,同樣可使用有關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