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明局擬統一主管社團

  【本報訊】《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建議由身份證明局擔任社團統一主管實體,負責社團設立登記、章程備案、機關組成審查、證明書簽發及資料庫管理等全流程事務。
  身份證明局局長陳海帆表示,現時身份證明局已負責社團登記及相關證明書簽發工作,未來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充職能,包括處理設立文件審查、機關負責人組成核實、章程修改備案,以及設立三個社團資料庫,包括已登記社團、處於保證期間社團、已消滅社團。此外,社團會員大會召集書將統一在身份證明局網站發佈,以保障會員資訊權。身份證明局亦有權基於監管需要,要求社團提交資料、報告及文件,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為防範外部勢力透過社團在本澳非法開展活動,文本建議規定如社團接受本澳以外的實體的資助,除須將有關事實通知身份證明局外,經局方評估後尚可要求相關社團提交業務報告、帳目等文件及資料,並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資料。
  另外,規範非本地人社團,對機關據位人或其他社員中的半數或以上為非澳門特區居民的社團作出明確規範。並賦權身份證明局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拒絕社團設立,並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私人實體提供協助、意見或資料,以及請求國安委審查相關社團。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解釋,若社團機關負責人或其他社員中有一半或以上為非澳門居民,即定義為「非本地人社團」。境外社團分支機構則指在澳門特區以外設立且具法律人格的非營利、非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其在澳設立的具隸屬關係的社團或類似組織。
  黃少澤指出,規管目的在於規範本澳社團與外地組織或團體的聯繫,確保社團運作安全、透明及良性發展。非本地人社團設立時須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所有成員基本資料,並每年持續更新;已設立社團須在90日內補交資料。境外社團分支機構除同樣適用成員資料提交要求外,相關境外社團須已在所屬國家或地區依法設立滿3年或以上,並取得境外社團書面同意方可設立,一般情況下僅可在澳門設立一個分支機構。
  黃少澤舉例稱,校友會不屬境外社團分支機構,因為「某某大學澳門校友會」與大學之間不存在從屬或領導關係,僅屬組織校友活動性質。他強調相關規定參考了國際上其他國家地區的立法經驗,如「外國代理人」制度,但澳門的要求相對溫和,僅要求提交成員基本資料。
  對於社團法律制度建議完善社團監管,會否違反《澳門基本法》結社自由權利?黃少澤強調,完善社團監管不僅沒有違反,而是真正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
  他指出,結社自由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但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時須按照澳門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人享有結社自由權利,惟仍需遵守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法律規定的限制。
  是次法律制度制定,正是基於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特區政府在保證結社自由和社團獨立自主下,結合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權利自由的需要,從社團設立標準、登記管理程序及統一監管主體等方面著手,完善社團管理制度,確保社團受到有效、公平和合理的監管。
  他強調,修法既確保結社自由獲得保障,也完善了監管制度,在取得良好平衡的前提下,進一步引導社團良性發展,發揮社團在社會建設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