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史上首件「總統大選當選無效」訴訟,「最高法院」上周五駁回連戰、宋楚瑜上訴,全案宣告定讞。該宗訴訟案,連宋以「公投綁大選」、「三.一九槍擊案」、啟動「國安機制」、地下電台流言等事項,主張陳水扁、呂秀連當選無效。但「最高法院」認為這些都無法証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或者是由陳、呂授意,不構成當選無效。目前,國親陣營只剩「最高法院」審理中的「選舉無效案」有翻盤機會。由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審理「當選無效案」時,都認為「公投不可綁大選」,此見解對連、宋有利,故在「最高法院」二審「選舉無效案」時,「公投不可綁大選」將成為連、宋最有力的攻擊點,也將是「選舉無效案」在台北「高等法院」裁決連宋敗訴後,「最高法院」是否改判的關鍵。
「最高法院」在終審判決連宋上訴「當選無效案」時,就連宋提出的「公投綁大選」案由指出,「公投綁大選」違反「公民投票法」,但訂定「公投」舉行日期是「中選會」的職權,而非「總統」職權,故「最高法院」駁回連宋對陳水扁藉「公投綁大選」而形成選舉不公的上訴理由。
這是「最高法院」在審理「當選無效」上訴案的裁決中,對連宋提出的幾項訴訟理由,唯一未有全盤否定者。也就是說,盡管「最高法院」極力為陳水扁辯護,以訂定「公投」日期並非是「總統」職權為由,為陳水扁在「公投綁大選」中的關鍵角色作用進行開脫,但畢竟「最高法院」也不得不承認,「公投綁大選」違反「公投法」。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現在就要看,中國國民黨和親民黨及其委任之律師團能否緊緊抓住這一點,在「最高法院」二審「選舉無效」上訴案時,據理力爭,以「公投綁大選」來質疑、否定「總統」選舉的正當性或公正性,並搜蒐証據,証明「中選會」作出「防禦性公投」與「總統」選舉同日投票的決定,是秉承陳水扁的旨意。如果「最高法院」尚能站穩司法獨立、中立、公正立場,而不是屈服於陳水扁的淫威,或主動向陳水扁獻媚,相信連宋還有扳回「選舉無效案」的機會。
這是因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是兩種不同訴訟標的的案件,故對訴愿是否成立的裁判,就有著不同角度的考量。實際上,「當選無效」所訴的是陳、呂二人當選的正當性及合法性,亦即訴訟標的是陳呂兩人的選舉結果,故「公投綁大選」即使是被判違法,但仍可被「最高法院」以訂定「公投」日期是「中選會」的職權而非「總統」職權為由,將陳水扁應負的責任切割開來。但同時卻又棄車保帥式地「煮死」了「中選會」,讓「中選會」去揹「公投綁大選」違反「公投法」的「黑鍋」。而「選舉無效」的訴訟標的是「總統」選舉活動的本身,與陳水扁的表現無涉,主要是質疑和指控「總統」選舉的不公。而既然「最高法院」已裁決「公投綁大選」違反「公投法」,同時又認定「中選會」應對此負責任,故這場被綑綁上「公投」的「總統」選舉,其公正性以至合法性就存在重大缺失。由「中選會」選法作出與「公投」綑綁在一起進行的「總統」選舉的正當性及有效性,就應被推翻。與此同時,相關權責單位還應當依法追究「中選會」的責任。
為何連受到陳水扁嚴密控制的「最高法院」,也裁定「公投綁大選」違反「公投法」?關鍵是在於公投的程序方面。實際上,盡管」公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但「公投法」第十七條又規定,「防禦性公投」不適用於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也就是說,其他項目的「公投」可以「綁大選」,唯「防禦性公投」不能「綁大選」。而去年「總統」選舉時「綁大選」的「公投」,恰正就是「防禦性公投」。因此,「最高法院」在有關「當選無效案」終審裁決的「新聞稿」就指出,「防禦性公投」不適用「公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審判長許朝雄也解釋說,「防禦性公投」不可與「總統」選舉周日舉行。
盡管如此,「最高法院」在對「當選無效案」作出終審裁決時,仍以訂定「公投」舉行日期,是「中選會」職權而非「總統」職權為由,為陳水扁開脫責任。但只不過是死摳法律字眼。而眾所周知的事實則是,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凌晨「立法院」三讀通過國親版的「公民投票法」之後,民進黨中央和「行政院」都彌漫著一股悲憤情緒,指責「公投法」是一部「擴權、自肥、獨裁」、「剝奪人民主動提案修憲權利」、「人民連署門檻過高、公投程序冗長」的「惡法」時,陳水扁卻獨排眾議,於十一月二十七日宣佈將交付「防禦性公投」,並與「總統」大選綑綁在一起進行的決定。他還洋洋自得地以「巧門」來解釋他這一「突破公投法」的決定。「中選會」正是接到這一「聖旨」,才將「防禦性公投」舉行日期訂定為與「總統」選舉同一日的三月二十日。而在三月二十日「公投綁大選」的結果公佈當晚,陳水扁在競選總部又強調,「三.二0和平公投是台灣的第一次」。這就足以証明,盡管陳水扁不具訂定」防禦性公投」日期的職權,但他卻濫用「總統」職權,指令「中選會」違反「公投法」的實施「公投綁大選」。「中選會」的違法決定,來自於陳水扁的指令。
因此,這場已被「最高法院」判定違反「公投法」的「公投綁大選」,是連宋上訴「選舉無效」的關鍵有力武器,連宋仍有部份案由有勝訴的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