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擬對台法律國台辦法規局任重道遠

新華社前日發出一則電訊,稱國台辦法規局副局長周寧表示,二00六年,法規局將進一步配合有關方面,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勢力通過「憲改」進行「法理台獨」活動;研擬有關法律政策措施,切實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和規範兩岸往來,推動兩岸法學學術交流。周寧又表示,法規局成立以來,貫徹中央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和指導原則,制訂涉台法制工作規劃,配合做好促進兩岸政黨交流和對話的有關工作,推動一系列完善兩岸人員往來和經貿交流、維護兩岸交往秩序、保障台灣居民依法行使權利的重大法律政策措施,積極協調各地各部門開展涉台法制工作。

記憶中,這是國台辦法規局自去年八月成立後,首次公開、完整地介紹該局的工作及有關設想。相信,法規局在具有法學博士學位的周寧的主持下,能夠較好地完成其本身職責及上級交托的任務。

國台辦法規局是於去年八月間成立的。與法規局同時成立的,還有投訴協調局,這就使國台辦的內設職能局由原來的八個局增至十個局。法規局由原國台辦港澳涉台事務局副局長周寧主持,當時傳說他將會升任局長〔此時港澳局局長葉克冬升兼國台辦主任助理〕。但新華社前日播發電訊稿時,他仍為副局長。惟從是由他向新華社發佈法規局工作的情況看,可能是法規局局長暫缺,仍由周寧以副局長身份主持工作。

據前台灣海基會文化服務處處長歐陽聖恩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的《再見,白手套──海基會二000天》一書所述,大陸海協綜合部主任周寧是位三十歲出頭的法律專家,是談判桌上厲害的角色,歷次會談海協會都少不了他。只是年紀較輕,有時會被許惠祐激得沉不住氣。海基會幾位女將見他年輕、酒量不大,喜歡找他喝酒。台北會談期間,周寧是唯一被灌醉的海協會代表。

另據沈建中在其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的博士論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之研究》所載,周寧生於一九六0年,籍貫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與法律專才李良實交往密切,李良實為前國台辦副主任孫曉郁手下法律智囊。周寧為軍人出身,為一營級幹部。

周寧曾多次參加海峽兩岸事務性磋商。其中最出名的,就是產生「九二共識」的「香港談判」。當時,他任海協會諮詢部副主任,與當時任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的許惠祐,作為雙方的「主談」,在香港進行第二次兩岸公証書使用查証協商。兩岸的「主談」都具有法律博士學位,旗鼓相當。而大陸方面參加這次「香港談判」的,還有時任海協會協調部主任、後來曾任前澳門新華社台灣事務部處長的張勝林。

據國台辦網站所載,法規局的職能是「負責研究擬定對台法律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草擬法律規範,指導和協調涉台法律事務工作」。而周寧前日在接受新華社訪問中介紹法規局的職能,則除了上述的內容之外,還多了一句「了解和研究台灣地區涉及兩岸關係事務的法規和有關動態」。

準此,國台辦法規局的職能,與台灣「陸委會」法政處相對應。實際上,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八條規定,法政處所掌理的事項,有以下四項: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三、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四、關於本會及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國台辦成立法規局,應是適時及有必要之舉。這是因為,盡管大陸的對台工作政策頗為完備、系統,從「鄧六條」、「葉九條」到「江八條」、「胡四點」,以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等,應有盡有。但在法律方面卻是較為「薄弱」。尤其是隨著兩岸交流發展,台灣同胞在大陸所遇到的法律問題日益增多,就很有必要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向台胞提供法律保護,將對台方針政策法律化,以體現依法治國的方針。

實際上,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始,至今已有二十七年。但涉台的法律,除了《反分裂國家法》這部政治性的法律之外,屬於實務操作性的法律,就只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其餘的,均是屬於由國務院各相關部委辦或地方政府公佈的行政法規,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告」。甚至連以國務院名義頒佈的行政法規,也非常少,只有《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因此,大陸涉台法律雖然尚未致於「空白」,但與對台事務的重要性、複雜性及規範化要求相比,是很不足夠的。而且以政策方針代替法律,也有」人治」的陰影,與依法治國的要求有一定的距離。

如何實現對台政策法制化?這是一個頗大及頗為嚴肅的題目。首先,「鄧六條」、「葉九條」、「江八條」及「胡四點」,以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等,是政治範疇,將之法律化似有一定困難,除非是象香港、澳門「 基本法」那樣。但以擬制「基本法」的經驗,應由海峽兩岸共同參與,不宜由大陸方面單方起草。而《反分裂國家法》雖已含有對台基本原則,但因其立法原意是遏「獨」促統,尚未有來得及將完整的對台方針政策概括進去。

現在較易做到的,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將原有的行政法規中具有立法條件的,提升為法律,亦即在原有法規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其中,又以稅務、航運管理、貿易管理等,較具可操作性。二、透過增修法律的辦法,將最高法院、檢察院的「公告」和國務院及其各部、委、辦的行政法規中的相關內容,納入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之中。比如,兩高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的內容,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訟訴法》之中。又如,將司法部《海峽兩岸公証書使用查協議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証法》之中。再如,將交通部《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納入「海商法」及相關法律之中…等。

周寧說,國台辦法規局的職能之一,是「了解和研究台灣地區涉及兩岸關係事務的法規和有關動態」,符合毛澤東「知己知彼,百戰百勝」的戰法。過去,大陸有關方面在了解及研究台灣法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距離,還需加大力度。不過,單靠國台辦法規局的力量,似是並不足夠,還要發動和依靠全國各地的大專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中的法學工作者。不過,法規局應從中進行協調、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