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慌不擇路圖以內閣制作停損點(下)

但與此同時,台灣地區的政制也含有類似「總統制」的一些特點,其表現主要在如下幾個方面:(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二)「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平時除負法律責任外,「立法院」可提議罷免並得對其行使彈劾權,「總統」在政治上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權與行政權分明,「憲法」並有「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規定,故「行政院院長」及「政務委員」,非「立法委員」兼任。(四)「行政院」對於「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立法院」更可經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案,以推翻「總統」的覆議權。

在二零零零年「政黨輪替」後,陳水扁有鑑於「朝小野大」、「政令出不了總統府」的現實,為了避開藍軍擁有過半「立委」對政務的嵌制,曾指示其幕僚研究過在「公投獨立制憲」的同時,朝向「總統制」發展的「制憲」方案。而按「憲制」原理,「總統制」具有如下的特徵:(一)總統負實際行政責任。總統為國家元首,亦為行政首長,總攬國家行政權,決定一切政策,負實際行政責任。因之,總統於執行職務時,毋須國務員之副署。(二)國務員為總統僚屬,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總統之下設國務員,分別主管每一部門,均由總統依法任免,為總統之幕僚,國務員直接對總統負政治上之責任,故其進退全以總統之信任與否為斷。與內閣制之以議會信任為準者不同,故國務員僅為總統幕僚,直接對總統負責。(三)行政與立法分立。在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兩部門地位平等,互不侵犯。國務員不兼任議員,故不得出席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法案,議會對於行政政策不能提出質詢,或投信任票迫使總統或國務員辭職。而總統亦不能解散議會。(四)行政與立法互相牽制。在總統制下,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各自獨立,以保持相互制衡作用。如法律由議會制定,由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故議會當可利用立法權,以牽制行政機關,總統對於經議會通過移請總署名公佈之法案,得於未公佈前,將原案及反對理由退還議會覆議,此即所謂總統之否決權。非經兩院各三分之二之同意維持原決議,不得推翻總統的否決權。故行政部門亦可利用否決權以牽制立法部門。

一般說來,「總統制」具有如下的優點:(一)嚴守三權分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幾乎完全獨立,正符合最優良政府係以權力分立為必要條件的政府。(二)元首獨攬行政大權,事權集中,可促進行政效率。總統為國家元首,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均集中於總統,一切政策均由總統決定,議會不得對總統行不信任投票,迫其辭職,因而政局穩定,可以貫徹其政策,不致以敷衍議會為能事,而減低政府的功能。(三)司法機關具有完整獨立之地位。司法官不僅受憲法之身份與獨立之保障,且基於「違憲法令審查權」,對於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有權宣佈其是否「適憲」。以防止極端主義之掌握政權,並保持政權之均衡與政治之穩定。

同樣,「總統制」也有不少缺點。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容易造成無能政治或獨裁專制,無法監督政府。在總統制下,總統掌握行政大權,行政權的效能完全繫於總統一人的性格與能力,總統不對議會負責,萬一總統不得其人,可能使國家行政陷於嚴重危機或逐步流於專制與獨裁,如袁世凱為達洪憲稱帝之目的,乃改內閣制為總統制,其理在此。(二)行政與立法不能協調時,易使政治陷入僵局。行政與立法既是分離,議決法案之權,操在議會,如議會反對黨以多數決議反對總統的政策,或制定行政機關難以實施之法律,此際總統不能解散議會,議會又不能迫使總統辭職,勢將演成僵局,使國家政務無法推行。(三)總統制如無健全之政黨組織活動,難以和諧運用,因此極易暴露政黨之缺陷。因行政與立法之分立,經常乃藉法外之方式,加以聯絡,以求協調;如黨幹會議、黨團組織、黨棍及分贓制度等,此即所謂「無形政府」,因此總統制只能實施於健全之政黨組織活動的國家。

從目前民進黨醞釀提出的「願意以內閣制修憲換取施明德停止倒扁」的建議來看,民進黨在陳水扁和民進黨的民意支持度都跌至谷底,並發生「倒扁」、「罷扁」的「憲政危機」之下,為了苟延殘喘,設定「停損點」,以求「臥薪嘗膽」、進行內部改革以積聚力量進行反撲,而不得不忍痛斷臂,在放棄陳水扁的同時提出有利於藍軍的「內閣制修憲方案」。求的是在二零零八年民進黨的候選人仍能當選「總統」,同時運用權術,利用宋楚瑜、王金平懷有個人野心的特點,在藍軍中製造矛盾、分裂,以湊成「藍綠多數聯合內閣」,同樣可掣肘馬英九所領導的中國國民黨。當然,這一招存在極大的風險,倘宋楚瑜、王今平不為其收買,尤其是民進黨候選人在「總統」選舉中失利,那就是「一子錯,全盤皆落索」,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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