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立委」選舉日呈相距過近畸象

重組後的「中央選舉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決定將第十二任「總統」選舉的投票日,定為明年三月二十二日,而第七屆「立委」選舉的投票日則仍定在明年一月十二日。也就是說,已確定「總統」、「立委」選舉分開進行,不再搞「二合一」。

嚴格地說,「中選會」的這項決定,完全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比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而本任「總統」、「副總統」陳水扁、呂秀蓮的任期到明年五月十九日止,故將下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日定為明年三月二十二日,符合「選罷法」的規定。而且,自一九九六年「總統」、「副總統」改為直選產生後,歷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日期都是定在三月下旬的第一個星期六(按:台灣地區將各項公職選舉的投票日定為星期六,其用意是不想佔用選民的星期天休假日,讓選民們投票後可以好好休息)。故將明年三月二十二日訂定為下任「總統」選舉投票日,是沿習慣例。

至於「立委」選舉投票日的安排,《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一日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這就確定了第七屆「立委」的任期,將從明年二月一日開始。《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五條又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按:「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自下一屆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則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項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舉選投票。但重行選舉、重新選舉及補選之投票日期不存此限」。因此,「中選會」將第七屆「立委」的選舉投票日定為一月十二日,也完全符合「屆滿前十日完成選舉投票」的規定。

然而,歷屆的「立委」選舉,都是在本屆「立委」任滿前的前一年十二月下旬舉行,這個日期的選擇,既符合「憲法」規定的「三個月內完成之」,也符合「選罷法」的「至遲於屆滿十日前完成」的規定。自增額「立委」補選以來,歷屆「立委」選舉基本日期是將其投票日定在當屆「立委」任期結束前一年的十二月舉行。

但為何「中選會」今年卻將「立委」選舉的日期推遲至明年一月十二日?這主要是為了迎合、執行陳水扁關於將「總統」和「立委」選舉合併進行的意圖。也就是說,將「立委」選舉挪移到「任期前十日完成選舉投票」的臨界點,以便於與有可能提前進行的「總統」選舉合併進行。

但是,昨日「中選會」卻按照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的意見,仍維護「總統」、「立委」選舉分開進行,因而再次依照舊例,將第十二屆「總統」選舉的投票日,訂定在明年三月二十二日進行。然而,這個時間點與已延後了一個多月的「立委」選舉投票日,頗為接近。而且,此時已是臨近春節,既將會對選民的生活造成滋擾,又有可能會使候選人參戰分心。更嚴重的是,兩個選舉的投票日過於接近,既不符合節省社會成本和簡化選舉,又使輔選人員奔於奔命。何況,因為「總統」選舉的投票日期未有挪前,就使已經決定移後的「立委」選舉投票日,顯得頗為兀凸。

那麼,「中選會」會否更改自己的決定,將「立委」選舉恢復到今年十二月舉行?按台灣《聯合報》的敘述,府院黨曾研究是否將「立委」選舉日期再調回今年十二月,但因「中選會組織法」未通過,「中選會」委員未調整,「要原班人馬重新開會推翻本來決定,不是自打咀巴」?

其實,在「中選會組織法」未獲得通過之前,陳水扁重新任命成員的「中選會」,是一個未有法源依據的「黑機關」。因為現時所執行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並非是法律,而只是由「行政院」發佈的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不能規範與公民權利義務攸關的事務的。而且,其委員是由官方指定,也不符社會政治公平,難以保證「選務中立」。實際上,在二零零四年「總統」大選中,「中選會」決定實行「公投綁大選」,為陳水扁勝選創造有利條件,人們就曾痛斥「中選會」是「有失中立」。

為此,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並遞交「立法院」審議。這既是為了使「中選會」得以合法化,也是為了防阻「中選會」今後再為民進黨圖利。正因為如此,民進黨極力反對「中選會組織法草案」,自今年一月起,已經多次在議場發動肢體衝突以阻撓「法案」的審議通過。

現在,朝野已初步共識,在下周二召開「立法院」臨時會,審議超過十個久拖未決的法案,其中就有「中選會組織法」,國民黨黨團堅持要將之列為「第一案」。但即使是藍軍「立委」在「立法院」佔有優勢,只要民進黨「立委」仍然施以「股體衝突拖延」手法,也難得予通過。既然如此,「總統」和「立委」選舉分開進行、但又相距只有兩個多月的怪畸情況,就將會成為既成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