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台警方送給兩岸政黨交流合作的一份賀禮 澳台警方送給兩岸政黨交流合作的一份賀禮

繼台北縣警察局長黃茂穗前日深夜舉行的記者會,宣佈台灣和澳門警方聯手偵破億元綁架案,並感謝澳門方合作之後,澳門警察總局昨晚也發出新聞稿,詳盡介紹該案破獲的情況及過程,並特別指出這是「應台灣警方要求,在廣東省公安廳協助下」的兩岸三地警方攜手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成果。這是今年三月底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任陳云林會談獲得包括「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在內的「十二項成果」之後,打響的第一炮,為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分別與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進行正式會談後達成兩岸政黨合作共識送上的一份賀禮。

實際上,「億元綁架案」是一宗典型的兩岸三地跨境犯罪案。其主謀在台北策劃及實施綁架,參與綁架者有私渡赴台的大陸居民;主嫌以電話向身在大陸的被綁架者父親勒索,有澳門居民在澳門配合案中主謀,在澳門一家銀行〔據說是「華人銀行」〕開列戶口,要求受害者親屬匯款進該戶口,並計劃由澳門同謀提款,從而實現「台灣作案,境外付贖」的計劃。然而,由於兩岸三地警方密切合作,也由於澳門金融業界密切配合,及時凍結贓款〔據說也有嫌犯指定家屬匯款的銀行戶口多寫了「MACAU」,遭銀行拒絕提領的因素〕,先由澳門警方捕獲十一名澳、台、港、內地及美籍涉案者,再「按圖索驥」,在台灣捕獲主謀,並救出肉參。其破案過程,顯示出兩岸三地尤其是澳、台警方的緊密合作。其中一個細節,是澳台警方採用「反間心戰術」,在澳門警方捕獲嫌犯後,逆用嫌犯,並為避免打草驚蛇,而按兵不動,守株待兔,等待在台灣急欲掌握贖金的主謀主動致電,而終於掌握了主謀行,將之一網成擒,如果不是有澳門警方配合,讓已被捕獲綁匪佯稱「貨到了」,恐怕破案就不會這麼順利。為此,台灣「警政署長」謝銀钂就公開表示,對澳門檢警的大力襄助,至為感謝,並對兩岸加強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合作,倍感信心。

此語出自民進黨執政當局的警政首長的口中,其「含金量」就更高。為此,澳門警察及檢察機關,不但是為民除害,為維護兩岸三地的社會治安,立了新功,也是為促進兩岸關係及澳台關係發展,推動兩岸四地警方加強合作,打擊跨境罪活動,尤其是為「陳江會十二項成果」「背書」,作出了特殊的貢獻。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兩岸三地警方攜手合作偵破「億元綁架案」,是在兩岸之間及澳台之間尚未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就更為「考起」澳台兩地警方的溝通交流能力。實際上,台灣警方就指出,這次澳、台警方能夠在沒有互助協定之下,合作無間,完全是台北縣警察局高層與澳門警察總局高層,基於私人情誼下所建立的默契。澳門警界鄭姓警官去年赴台觀摩治安時,與陪同的縣警局警官相談甚歡,也對合作打擊犯罪達成共識。沒想到機會很快就到了。首次是去年六月間,新莊市聞人黃清亮遭綁架死亡案,林姓嫌犯逃亡大陸,因台胞証簽注到期,去年九月二日回澳門重簽,就是透過這層關係,將其逮捕到案,同時在雙方沒有移交協議之下,基於默契,將人犯帶回,檢方並於日前將之起訴,具體求處死刑。而澳台警方的這層私人關係,在偵破「億元綁架案」中再度奏效。由於澳門打擊犯罪已是既定政策,在台灣「刑建局國際科」礙於政治身份無法正式出面時,台北縣警方再度奉命出擊,與澳門警方合作,不辱使命達陣。如果「陳江會十二項成果」得到落實,兩岸警方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形成機制,而澳台警方的合作更是走前一步,達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亦即使兩地警方的合作晉入制度機制,效果就將更為明顯。

從「億元綁架案」中,我們又對未來澳門地區的跨域犯罪活動形態,增添幾分憂慮。就是據台北縣警方指稱,綁匪原先的計劃,是在銀行領取贖金後,就利用澳門賭場管道進行「洗錢」作業,雖然地下「洗錢」管道都要抽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佣金,但為安全起見,加上贖金是天價,歹徒也甘愿付出高額佣金,以圖逃避兩地警方的追查。盡管歹徒在向銀行取出贖金之前即已被捕,但此事畢竟亦暴露了歹徒利用賭場來「洗錢」的重要犯罪形態。這是需要警方及金融管理部門予以關切的。

在兩岸三地警方攜手合作偵破「億元綁架案」的捕獲的嫌犯中,澳門佔了十一人,數量最多;案發地台灣只有六人,但因含案中主謀及實施綁架者。在澳門被捕的十一名嫌犯中,有四人是持有澳門証件,另有三人持有香港証件,還有一人持有內地証件,一人持有美國証件。持有台灣証件的,只有二人。他們是被捕後,是否移交給台灣警方處理?是台灣警方至為關心的問題。

此案與以往嫌犯在台灣作案後逃到澳門「避風」的情況不同,今次在澳門被捕者,均是在整宗案件中實施在澳門域內的犯罪部分活動,亦即到銀行開列戶口及領取贖款。因此,對於在澳門被捕的嫌犯,按「屬地管轄權」原則,澳門司法機關應就先享有管轄權。而其中的四名澳門籍嫌犯,澳門司法機關更應優先享有司法管轄權。因此,應是先由澳門警方將他們移解澳門特區檢察院偵辦其在澳門實施的部份犯罪行為。當然,為了表達對加強兩地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誠意,除案中四名澳門居民外,其餘各嫌尤其是其中的兩名台灣居民,也可在澳門特區警察院作出檢控,及澳門特區法院作出判決後,再透過適當的方式,將之移交給台灣警方處理。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