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選舉公平台角色衝突.法律抵觸 無罪推定.選舉公平台角色衝突.法律抵觸

還有幾天,就是澳門特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各路參選團體正抓緊最後幾天的競選宣傳期,緊張地進行宣傳及拉票活動。而與此同時,廉政公署也加強打擊賄選攻勢,並適時地公佈了一宗懷疑層壓式賄選案。該案涉及金額逾二十一萬澳門元,檢獲了四百一十五張涉案的選民証,並傳訊了四百八十五名涉案嫌疑人,人數之多為歷屆立法會選舉懷疑賄選案件之最。

這一事實証明,澳門確實存在著選舉活動中的不規則行為。而且,盡管廉政公署早就進行了廉潔選舉的宣傳,但賄選現象仍然十分嚴重。這不單止是「競爭激烈」可以解釋得了,也與社會風氣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廉政公署的反賄反貪戰鬥,正未有窮期。不但是在選舉期間主動出擊,即使是在平常日子中,也應時刻開動反賄反貪機器,並將查賄與教育工作結合起來,進一步淨化社會風氣。

事實已經証明,廉政公署和社會興論很早就對今年立法會選舉的反賄選形勢作出了準確的評估,並進行了反賄選的輿論工作,這是十分正確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否則,可能賄選情況會比現實更為嚴重。因此,那些對社會輿論提前介入反賄選宣傳的指責言論,顯然是嚴重脫離社會現實,或是不承認社會現實,患了「駝鳥症」。

廉政公署公佈這宗懷疑層壓式賄選案,並間接透露案件涉及候選人之後,有參選團體提出「公佈涉案候選人姓名」的訴求。站在候選人之間競爭關係的角度,這些參選團體提出這樣的要求,完全可以理解。即使是他們以普通市民的身份提出這樣的要求,也不為過,因為這涉及到知情權的問題。涉及到市民利益的重大案件,讓市民了解其案情及其涉案嫌疑人,也有利於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

然而,這個原理,並不適用於選舉活動的投票日之前。這是因為,廉政公署所破獲的這宗懷疑賄選案,剛移交檢察院偵查。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及「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訟訴法」規定,澳門居民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這是「無罪推定」的原則,旨在維護和保障刑事被告的訴訟權利及人身合法權利。按照這一原則,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為犯罪時,只有澳門特區各級法院才有權對被指控的澳門居民實行審判。而在澳門特區各級法院未對被告作出正式判決並終審確定,就應從法律上假定無罪。這樣有助於法官在客觀公正、沒有偏見的前提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作出公正判決,對被告所為的行為作出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判決。

而廉政公署所揭發的這宗懷疑層壓式賄選案,雖然已移交檢察院處理,但檢察院尚未完成起訴程序,更遑論法院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了。因此,按照「無罪推定」原則,該宗懷疑層壓式賄選案中的所有涉案者,至今仍是「無罪之身」。我們這樣說,並非是要為他們的涉案行為作辯護,而是要強調「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及這個原則是受到「澳門基本法」的保障的。

因此,在法院尚未對涉案者作出判決之前,尤其是在投票日之前,廉政公署未有公布涉案者的姓名,是正確的做法。否則,就將會影響懷疑涉案的候選人及其參選團體的選情。套句選舉術詞來說,就是在客觀上「意圖使他人不當選」。倘若日後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是雖然檢察院決定起訴,但法院因証據不足或認為其行為並未構成違反「選舉法」和「刑法」而宣判其無罪,就將會造成對涉及事件的候選人不公平,從而使今次立法會選舉的結果未能真正反映各參選團體的實力,因為有其中的參選團體的選情受到「公佈涉案候選人」的影響。

當然,倘若涉案候選人當選後,法院判決其違反「選舉法」或「刑法」相關規定的罪名成立並經終審確定,按「選舉法」規定,其當選資格也就當即失效。因此,廉政公署現在未公佈涉案者姓名,並不等於如同某些參選團體所言的「庇護涉案者」,相反正是維護法治精神尤其是「無罪推定」的原則,當然更是真正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

因此,今次廉政公署的做法,是正確的。這也証明,經過五年多來的磨合錘煉,廉政公署的政治、法律和政策水平大為提高。實際上,四年前的立法會選舉期間,廉政公署就犯了一個錯誤,讓兩名已獲提名為候選人的社會知名人士出任廉政公署紀監會成員,從而形成了「角色衝突」──既當球員,又當裁判員,至少是在客觀上形成為這兩名候選人「加持」亦即是被選民們視為政府為候選人「背書」的效果,對其他候選人並不公平。經過這一教訓,今年廉政公署邀請了一批不是候選人的社會人士出任「廉潔選舉選大使」,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說到「角色衝突」,今年仍有發生,但已與廉政公署無關。這就是在日前的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特備節目「立法會直選論壇」上,有候選人質問另一候選人:身兼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成員,既是受立法會監督者,又擔任立法會監督角色,是否發生衝突?

這個質問,確實有其道理。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四條「不得兼任」就規定,澳門特區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出任立法會議員期間,不得擔任其有關的職務。行政會委員不單止是廣義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且還是狹義的特區政府權力核心人員,理應受到立法會監督。如果兼任,確是發生「角色衝突」的問題。

但「澳門立法會」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故這種「角色衝突」是在法律容許之下發生的。倘此,「選舉法」第四條的規定,就有必要予以清晰明確化,否則就將會形成抵觸「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