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聯辦獲無償供地談到特區政府批地政策 從中聯辦獲無償供地談到特區政府批地政策

前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第二零/二零零五號行政法規:《保留由土地供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使用》。該「行政法規」規定,保留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第一百三十六號街區,鄰近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面積為六千二百九十六平方米的土地〔共由七幅地段組成〕,無償供給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興建一幅辦公用途的樓宇。

該「行政法規」的頒佈,証實了較早前外傳「中聯辦搬家」的傳聞,也揭示了「中聯辦新廈」興建工程,已經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在取得了新廈所在地段的使用權之後,中聯辦才有可能向特區政府主管部門入稟設計圖則及招攬承建工程單位。盡管在此之前,中聯辦已有可能按照內地的有關制度,分別向中共中央書記處、國務院國家機關管理局、財政部等主管單位,申報遷址建廈、調撥工程費用等手續,但這都是屬於「一國」範疇的事務,與特區政府無關。中聯辦也有可能早已與澳門中國旅行社談及遷址後現時新華大廈的使用問題,及已委由相關單位進行遷址建廈的預算框算、設計圖則等工作,但也是中聯辦的內部事務,不關澳門特區政府的事。但既然中聯辦新廈所需土地,如果不是自行向私有土地持有者購置,就須受到「澳門基本法」第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及第一百二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批或續批土地,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規定的規範,向澳門特區政府申請批地,隨後還須按有關規定,在申請批則及「開工紙」、新廈建築過程的質量檢查、「收則」等方面,都須受到特區相關法例的規範,而形成「另類一國兩制交匯」。

由於中聯辦是屬於中央政府派出機構,是公共行政單位,並不是經商牟利機構,故無論是以政治意義還是從商業角度出發,特區政府都有義務無償向中聯辦新廈提供土地,而且批給程序也無須經過公開拍賣或密封標書競投途徑,只須洽商批給即可。至於以「無償批給」方式提供土地,除了上述的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派出機構及並非商業機構的因素之外,也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七條關於澳門特區土地除私有土地外全屬國家所有的規定。──既然是屬於中央政府的機構使用屬於國家的土地,澳門特區政府又豈能有「要錢」的道理?!

然而,這個土地批給決定〔還有以往特區政府向解放軍駐澳部隊無償批給建造營房土地的決定〕,卻使筆者感觸甚深。因為在一九九0年底,筆者不同意當時中葡土地小組中方組長謝後和關於「一切土地必須公開競投」的主張,撰文認為土地批給政策可採商業用地公開競投;非牟利或帶公益性微利〔如經濟房屋〕用地「秘密競投」即〔密封標書競投〕;公共建設及社會公益建設用地以及其他特別投資建設用地免開投洽商批出等多種方式交叉靈活執行。但卻遭謝後和自稱「澳門老居民」以「寧聲」筆名,連續撰寫多篇共洋洋萬言的長文,在某「權威報紙」上刊登向筆者大加鞭苔,還使用了「文革」式情緒化語言,直斥筆者是「來澳門沒多久」的「澳葡代理人」,並聲稱他是為未來特區政府的用地政策著想。現在,特區政府是以採用免開投協商方式向澳門中聯辦無償批地,加上特區政府在五年多來的批給土地活動實踐中,並非是「一切土地公開競投」,這在客觀上已等於是為筆者「平了反」。

實際上,由在當時也是在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澳門司任職、現任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長的楊靜輝先生撰著、人民出版社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出版的《澳門基本法釋義》一書,在對「澳門基本法」第七條作出釋義時,就正面肯定了前澳葡政府在此次爭論之後批出公有土地時所採用的以下三種方式:〔一〕公開拍賣。即對可供出賣的地段,先公布其所在位置、面積和用途,並把出賣該地段的最低地價公之於眾,有意者均可以參加公開競投,出價最高者可以取得該地段的使用權。〔二〕以密封標書競投。即只事先公布可供批出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用途,不公布底價,由各承投者以密封的標書進行競投,出價最高者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三〕洽商批給。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政府經過磋商決定土地的用途或價值,最後以免開投的方式將土地以租賃或租借的方式批出。參照澳門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基本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澳門境內的土地及自然資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這個事實証明,毛澤東當年所說的「實事求事,不尚空談」,「研究問題,忌帶主觀性、片面性和表面性」,「不要以勢壓人,必須以理服人」,及「高貴者最愚蠢,卑賤者最聰明」,並非是無的放矢,而是早有預見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