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健全議會幕僚制度才能保証立法品質 只有健全議會幕僚制度才能保証立法品質

據台灣「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羅傳賢編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印行的《立法學實用辭典》一書指出,立法是政策的合法化,其過程包括「立法政策」、「立法研究」、「立法技術」及「立法程序」等四大任務。簡言之,「立法政策」的圓滿實現,必須有妥善和完善的「立法技術」;而優良的「立法技術」必須透過法學的研究方法及妥善運用明確簡潔的詞語,歷經詳細而周延的設計,始可經由「立法程序」,使其成為大多數人所能接受遵守而具有規範性的功能的法律。

因此,在一個多元化和專業化的社會,隨著科學技術不斷創新發展,種種新的問題不斷發生,在在需要專業化的知識來解決。國會議員不是萬能,不可能瞭解社會所發生的眾多問題,必須藉助於專家或對某項事項熟諳者提供資料,經過研究思考,審慎籌謀,方能提出優良的法律政策與法律技術,提高立法品質。另外,在西方社會,由於政府的職能不斷擴大,以致行政權日趨肥大膨脹。為了權力制衡,實行民主政制的國家或地區的議會就紛紛建立立法諮詢制度,使國會不必依賴行政部門,即能迅速獲致公正、科學、客觀的研究與分析,從而扭轉行政部門幾乎壟斷專家而控制國會的局面,樹立國會在憲法上的崇高地位和權威。

據由陳水扁任「立委」時的「國會辦公室主任」〔即「國會助理」主任〕、現任「考試院」保訓委員會專任委員的陳淞山所著並題簽送贈筆者的《國會制度解讀》一書所述,美國國會支援單位〔或稱國會專業幕僚單位、國會輔助機構〕,包括有會計總署、國會圖書館、國會預算局〔C.B.O〕、技術評估局〔O.T.A〕、國會研究服務處〔CRS〕、立法顧問局等。其中國會研究服務處的職掌,根據「國會重組法」第二零三條規定,為「應處超然於黨派之外,俾能接受並協助參、眾兩院任何委員會,或聯合委員會,就該委員會所交付的法案,總統或其他行政部門所提出的建議案,加以分析、鑑定及評估,使該委員會得以決定所提議案完成立法的可能性;估計該議案及其他選擇方案的可能結果;評估達成其結果的辦法」。該處共分成外交、國際、經濟、內政、社會福利、科學、法律等研究部門,現約有八百六十多位研究人員。國會研究服務處每年需要處理四十萬件議員及公民的詢問案件,在國會開議期間,平均每星期須舉行二至三場的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就各類議題進行深入的討論。一般來說,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對國會最大的貢獻,是在於將其各項問題的研究成果,做成簡潔有力的摘要,對問題的定義、背景提供精要的說明,供國會議員及委員會參考。

美國國會顧問局由約七十名法律專家組成,負責法案的研擬。該局替議員起草法案,只是在立法技術上的協助,對於立法政策則不予過問。

美國國會技術評估局是由一超黨派的國會委員會所掌理。該委員會成員包括六名聯邦參議員、六名聯邦眾議員及技術評估局局長等人組成,並受由十二名專家組成的」技術評估顧問委員會」的指導。該局的設置目的,是在於滿足國會對技術鑑定的需求,以利政策的制定,並向國會提供行而有效的方式,使國會能確保對於科技運用在物理、生物、經濟、社會以及政治上效果如何的資訊,能夠在可以且無偏差的情形下予以獲取,使國會獲得「最早的警告」,早作預防。

美國國會預算局的主要任務,是在於協助國會議員從事預算審核工作。國會有關預算、稅賦及開支提議等主要的資訊及分析來源,在大約二百三十名助理的協助下,向國會預算局參、眾兩院的預算委員會及其他小組提供重要的服務。其主要功能為:「討論全國預算的先後順序,就該會計年度各種主要計劃或功能項目,提出分配預算職權與預算支出的方法;並且考慮各種分配方式,將如何配合國家的需求,以及均衡發展。」

會計總署是美國國會中一個獨立且超黨派的政策分析機構。除了稽核賬目與財政管制功能外,主要是協助國會各委員會及其人員執行監督與制定法律的責任並提供各種建議,使政府的運作能夠更勝任、有效。該署目前有四、五千人。該署每年向國會提出大約一千份的報告,討論根除美國政府施政計劃浪費及弊端的手法,並促進計劃的推動執行。其結果是該署的報告常引發法案的提出、國會的聽証或節約性的行政改革。因此,會計總署向來有「國會看門狗」之稱。

日本的國會幕僚機構,則有議院事務局、常設委員會調查室、議院法制局、國立國會圖書館、裁判官彈劾裁判所事務局及裁判官追訴委員事務局等。

比對澳門立法會,雖然也有類似「議會幕僚」的機制,但卻相當單薄。其中只有顧問團、資訊辦公室及翻譯辦公室是直接為議員工作提供技術支援。不但是分工不夠專細,而且人員數量也不足以為議員提供充足的技術支援。──當然,倘議員們「仍然缺乏提案立法的主動性」,或是只滿足於對政府提交的法案充任「橡皮圖章」,那又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