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全面完整系統準確地理解執行基本法 必須全面完整系統準確地理解執行基本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前日在談及〔由本欄引發的〕關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延伸到本澳生效、澳門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適當作出安排等問題的討論時指出,「澳門基本法」對此均有法律依據。唯此,對「澳門基本法」的研究和了解的工作是不斷進行的。因為有些條文尚未到實際運用時,大家可能未有留意,但到用時大家就會留意到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規定。所以基本法的每一個條文都是重要的,「我們一定要使每個人尤其是執法人員和有關人士完全認識基本法」。

陳麗敏的這番話,向我們提出了這麼一個既原則又現實的議題:必須全面、系統、完整、準確地了解和執行「澳門基本法」。不能對「澳門基本法」實行「有需要才用」的實用主義,更不能將「澳門基本法」的每一個條文割裂開來,而忽略其完整性和系統性。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的「序言」,一百四十二個條文,及其三個「附件」,以及全國人大圍繞著「澳門基本法」和設立澳門特區的幾個「決定」,構成了完整及系統的法律關係。整部「澳門基本法」是互相聯繫、不可分割的整體,我們在理解和執行「澳門基本法」時,必須理解基本法各法律條文之間的互相聯繫,不能將之完全孤立和分割開來。當然,更應當從「澳門基本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精神和原意來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認識各個條文之間的聯繫,掌握每一個法律條文的內容和實質,不能只顧常用的條文,而忽略「不常用」的條文。

前述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二月十二日在中國全國範圍內生效,香港特區政府也及時地宣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但澳門特區政府卻遲遲未有作出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安排,以致形成了中央與地方〔澳門特區〕存在著實質上的「真空」,這除了是法律程序需時、法律文本翻譯等客觀原因之外,也與特區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未能全面、完整地理解「澳門基本法」,忽略了基本法中某些較為「不常用」的條文規定,有著直接的關係。尤其是特區政府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主持人並非是中國人,對「澳門基本法」中所強調的「一國」原則感受並不那麼強烈,可能會對基本法中的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澳門特區的對外事務必須服從中央政府的外交政策,並由中央政府指導、協助或授權處理的認識不夠深刻。因而在處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程序的問題時,也就未能「特事特辦」,而是「按章工作」,從而形成了中央與特區「不同步」的情況。

這是一個教訓。實際上,包括必須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公務人員在內的許多人在其日常政治生活及運作中,對「澳門基本法」的了解及運用,並不是那麼全面、那麼完整、那麼系統、那麼準確的,往往是犯有「實用主義」的毛病。只是熟讀其中的經常應用的章節及條文內容,如有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等。而一些「不常用」的條文,則如陳麗敏所說,就不那麼「留意」了。

即使是「澳門基本法」中一些「常用」的法律條文,相關人員在理解和執行過程中,也發生「不準確、不忠實」的情況。就以陳麗敏司長主管的市政事務而言,現時民政總署的設置方式及性質,就與「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規定有衝突。而從整體公共行政的角度看,現時特區政府文化局、體育發展局等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職能,也有「侵蝕」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的職掌之嫌。這是不夠嚴肅、嚴謹的。既然陳司長強調「更好地研究基本法是政府的責任」,「一定要使每個人尤其是執法人員和有關人士完全認識基本法」,就首先應當從自己做起,並帶起一個好頭。

誠然,「澳門基本法」是史無前例的,在它的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由於各人的生活背景、認識水平有所差異,就不可能不會有理解偏差的情況出現。唯其如此,我們在了解和理解、執行「澳門基本法」時,就必須要慎重地從各方面、各種關係加以全面考慮,而不能只從一個方面、一個角度去考慮問題。已故憲法學專家蕭蔚云教授在澳門的一個「基本法與澳門發展」的學術研討會上,就以《全面準確地貫徹基本法,保証澳門的繁榮與發展》為題,談及到全面準確地貫徹基本法,就必須堅持基本法的指導思想,堅持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和原意,聯繫澳門的實際情況,注意基本法法律條文之間的互相聯繫,及注意基本法法律條文和內容、精神的統一。因此,要使「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得到更好的落實,保証澳門未來的穩定和更大的發展,就要更加深入宣傳和研究基本法,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基本法。而陳司長的有關「在深化基本法的學術研究方面,不管是有志於這方面的研究的人士或機構,還是有這方面職責的工作人員,特區政府都會完全配合和支持」的承諾,也應當得到絲毫不走樣的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