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某律師在澳言行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香港某律師在澳言行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連續多場「澳博/澳娛」與「滿威利」、實質上是「九哥」何鴻燊與「十姑娘」何婉琪之間的官司,及其背後的前因後果,令人眼花瞭亂,恍如一齣高潮迭起的電視連續劇。實際上,這一系列糾紛,涉及到家族、財產、倫亂、情仇…等為「豪門恩怨」式電視連續劇所必備的元素,如將之以藝術手段整理及加工出來,其劇情的複雜跌宕,並不亞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兩家電視台攝製的任何一齣「豪門恩怨」長篇劇集。

  正因為如此,有關「九哥」與「十姑娘」之間的矛盾、爭鬥及官司,既是佔據了本澳報章的頗多版面,更是成了香港「狗仔雜誌」樂此不疲的跟蹤偷拍目標。就此,澳門特區在因回歸祖國、實施「一國兩制」的各項成就及開放賭權使到博彩業績逐步攀近拉斯維加斯,而為世人所觸目之後,又增添多了一個招引世人目光的「聚焦點」。

  「九哥」與「十姑娘」之間的幾宗官司,因已進入司法程序,按刑事和民事訴訟制度,我們不便就官司的案情本身發表什麼言論,以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實際上,就官司的本身而言,也往往是「清官難審家案」,我們更非是「清官」,亦不知內情,就更沒有對案情「說三道四」的發言權。何況,本著媒體中立客觀的職業道德,更不應在法院作出裁決前發表帶有任何傾向性的言論。因此,我們是等待並相信法庭的依法作出判決。

  正是基於不宜在法院仍處審理程序之中、尚未作出裁決之前發表任何涉及案情的言論的原理,我們對香港某「大律師」卻在澳門法院開庭審理相關案件之時,跑到澳門法院「旁聽」之後向港澳媒體有傾向性地大談案件,尤其是「倘在香港必贏」的帶有「挑戰澳門法院」的意涵的做法,就大感詫異。按理說,這位「大律師」是在香港司法界中極為資深的律師從業人員,而且還是享有參與立法權利的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更是宣稱追求民主、法治的香港民主黨的黨員,比一般人更應深明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後不能公開談論案情的道理。然而遺憾的是,這位「跨海撈過界」的「大律師」,卻是犯了這個諱忌。不但是違背了其作為「大律師」的職業道德,而且也違反了「立法不干預司法」的政治倫理(嚴格來說,其間還存在著港澳之間的地域區隔,有干預他區內部事務之虞),更是抵觸了其所屬的民主黨所標榜的「法治」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這位「大律師」是以「滿威利基金會律師」的身份跨海來澳門法院「旁聽」的。這就將產生如下的法律後果:一、既然這位「大律師」是「滿威利基金會」的法律代理人,他在涉及到委任者的案情上每說的一句話,都是代表了「滿威利基金會」亦即與訴當事者的「法律語言」。用句廣東俗語來說,就是「唔講得笑」,必須負上司法責任。而這位「大律師」既享受了與訴當事者所委任的權利,卻又不願承擔法律責任,在審理該案的法院庭內就案情「說三道四」,這已不但是有違其職業道德,而且更是違反澳門特區的刑、民事訴訟法的問題了。對此,澳門法院應當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維護司法和法庭尊嚴,作出相應處分。

  二、正如前述,這位「大律師」獲「滿威利基金會」委任為代理律師。但是,按照《澳門律師通則》規定,未在澳門特區註冊的外地律師,不得在澳門特區執業及從事訴訟委任或法律諮詢之職務。因此,這位「大律師」不能在澳門特區的行政管轄區域範圍內,從事包括為「滿威利基金會」提供法律服務在內的任何委任訴訟及法律諮詢的業務。當天該「大律師」到澳門法院倘只是單純「旁聽」,算是避開了「從事訴訟委任」的違法行為。但既然他到了澳門特區並在澳門法院中「旁聽」,就必然是為了了解法庭審理情況,以便向「十姑娘」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倘此行為是在澳門特區內發生,即使是只就案情說了一句話,嚴格來說也是觸犯了《澳門律師通則》的行為。對此,澳門法院有必要進行追查、釐清,「十姑娘」的與訴對手--「九哥」也有權利予以追究。

  由「滿威利基金會」委任香港某「大律師」為其代表律師一事,我們大概可以推測,該基金會是在香港註冊的法人團體。因此,該基金會的受益對象,應也是以香港(可能也包括內地)的公益事業或居民為主,而未有考慮在澳門「行善」(盡管「十姑娘」具有澳門同善堂副主席和澳門母親會負責人的身份)。實際上,我們作為新聞工作者,也從未接觸過「滿威利基金會」在澳門「行善」的任何訊息。以「在商言商」的角度而言,「十姑娘」將其「取自澳門」的資金,並未「用諸澳門」,並無不妥,也無可厚非。但是,「十姑娘」在香港報章上所刊登的廣告,卻言之鑿鑿地聲稱「滿威利基金會」致力於包括澳門在內的社會和諧穩定和繁榮,則使人頓生「言不符實」的感覺。香港「大律師」到澳門法院「旁聽」,曝光了這個「秘密」,也使人對其受委任的相關官司的訴訟理由的真確度品質存疑。真是弄巧反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