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導香港優才移民折射中央政策調整? 新華社報導香港優才移民折射中央政策調整?

據新華社報導,波蘭國際蕭邦鋼琴大賽冠軍獲得者李雲迪昨日以「優秀人才」的身份成為香港居民。香港特區政府在去年六月底推出「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截至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入境事務處共收到五百六十三份申請,而國際知名鋼琴家郎朗則成為第一個獲批成為香港居民的「優才」。

而據前一段時間香港媒體的報導,因嫁給香港特區政府前財政司長梁錦松而已在香港居住的我國跳水奧運冠軍伏明霞,及有「跳水王子」之喻的田亮等,也已向人民入境事務處遞交了「優才入境」申請。不過,相關報導又指出,倘若伏明霞的申請獲得批准,她就必須出來社會參加相應的工作,而不能再像現時那樣在家「相夫教女」。這是因為,既然是「優才」,就是香港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發展所需要的優秀人才,就必須發揮其作用,而不是為了「家庭團聚」。當然,伏明霞與香港永久居民梁錦松結婚已有六年多,如她以「家庭團聚」的理由向內地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單程通行證」,其積分也已滿分,隨時可以獲得批准。但在「名聲」上,「優才移民」總比「婚姻移民」要好聽得多。

第一個循「優才移民」方式成為香港居民的國際知名鋼琴家郎朗,在其「優才」申請獲批准時,新華社未作任何報導。到另一位鋼琴家李雲迪的「優才移民」申請獲批准時,新華社卻及時發出了消息,這似乎是折射了北京對未經公安部門批准的移居港澳渠道的態度,有了微妙的變化,從不贊成轉為默許。

實際上,中央政府對內地居民移居港澳的審批權,一向抓得很緊。就是在回歸後,仍將其審批權緊抓在內地公安部門的手中。盡管港澳兩地都有社會知名人士向中央提出建議,要求將審批權下放給港澳特區政府,以與國際慣例接軌及符合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但中央都一直堅持不鬆口。相反,在剛回歸不久時,中央還對澳門特區濫用「投資移民」提出了批評。為此,特首何厚鏵還曾公開「發?」批評了主管部門,相信人們對此仍記憶猶新。

而現在,新華社公開報導了李雲迪獲香港特區政府批准為「優才移民」,似是已經默許至少是不再反對未經內地公安部門審批就可按港澳特區相關法例移居港澳的做法。但問題是,這種移民方式,是維持現行的港澳特區給其發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廣東省公安廳卻拒絕向其發給「回鄉證」,亦即他們仍保留在內地的戶籍,因而他們在入出港澳境時,所持憑的是港澳的身份證,但在內地邊檢站通關時,卻是以中國護照或「雙程通行證」作出入境憑證,還是比照正規移民港澳方式,在注銷其在內地的戶籍之後,廣東省公安廳透過中旅社向他們發出「回鄉證」?

倘是有這個方式變化的話,對澳門特區政府能否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就十分重要。這是因為,目前在澳門申請「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內地居民,大多是「假洋鬼子」--為了避免抵觸中央政府的關於內地居民移居港澳的政策和法規,他們是向某一個國家「買」得了當地的護照或居留權之後,再到澳門辦理申請手續的。而這些「出賣」護照或居留權的國家,其中有一些如岡比亞等,是台灣當局的「邦交國」。澳門特區政府接受這些國家的護照或居留權證明,不但在法律上抵觸中國有關國籍和護照的法律,而且在政治上也因這些國家與台灣當局「建交」而與「一個中國」原則相悖。倘若是今後內地居民以「投資移民」或「技術移民」方式移居澳門,省卻一道先行取得外國護照或居留權的手續,就可避免發生上述問題。

實際上,即使是內地居民為了「投資移民」或「技術移民」澳門所「購買」到的外國護照或居留權並非是台灣當局的「邦交國」,其在法律效力上也是大有問題的。一、從中國法律看購買護照的效力。中國法律對於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有著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這些人在購得外國護照後,卻仍然保留其在內地的戶籍,仍是中國公民。所以,以付款方式購得外國護照,在形式上取得外國人身份,是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二、從護照簽發國法律看購買護照的效力。大多數國家規定入籍的法律條件是:外籍人具有固定住所、正當職業、居留一定時限,以及對所在國歷史、法律、文化有一定程度的認識,才能被批准入籍成為歸化公民。而某些國家的某些官員利用職權向中國公民公開出售護照,是有悖於其本國法律規定的。而且,無論是高價出售還是高價購買護照,都是一種非法行為。對政府官員而言,高價出售護照是索賄、受賄行為;而對於購買者來說,則是一種行賄行為,雙方將護照變為一種商品買賣,以金錢為籌碼進行交易,雙方都是以非法方式進行不法活動。三、從國際法看購買護照的效力。從國際法理論來說,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是國家管轄權的兩個方面,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主要內容。在出入境領域,對本國公民的管轄權,主要是通過國籍管轄權來反映的,而護照則是公民的國籍所屬國發給公民本人的國籍證明。但一些國家隨意向中國公民出售護照,卻又無意讓持照人享有合法居留權和謀職權,也無意對持照人實施管轄權,只是旨在換取外匯,這是一種非完全法律意義上的護照。如能按「李雲迪模式」直接申請移居港澳,就可省卻上述的法律和政治問題。

但又將產生新的問題:一、等於是「剝奪」了內地公安機關對移居港澳的審批權;二、將會使「兩地戶籍」矛盾更為直接、尖銳。在中央政府一日未宣佈將內地居民移居港澳的審批權下放給兩個特區政府之前,這個矛盾就無法得到妥善的解決。   

有關現行「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在實際操作方面的問題,明日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