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區議會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設立區議會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在台灣地區的政治生活中,有一個詞彙是「黑機關」,指的是沒有法源依據而成立的政府機關。按此定義,民政總署雖然有第一七/二零零一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作其法源依據,但其作為行政實體的性質及擁有決策權、預算權等權限,卻又抵觸了「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說,它其實就是一個「黑機關」,而《設立民政總署》法律也與「澳門基本法」發生衝突。以「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衡量,《設立民政總署》法律也有違反「澳門基本法」之嫌。因此,澳門特區就不但存在著《公共地方總規章》、《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等行政法規「違反法律」的問題,更是存在著連法律(主要是指《建立民政總署》法律)也違反基本法的事實。站在這個角度上,司法機關將民政總署向市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行為裁定為「違法」,同樣也站得住腳。

從民政總署應是「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而不是行政實體這個話題,我們想到了幾天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與吳國昌議員之間一場有關是否設立區議會制度的爭論。曹其真指出吳國昌關於設立「區議會」的建議是超越「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體制,確是有其道理。總之一句話,特區設置了擁有行政實權的民政總署,及吳國昌議員提出設立「區議會」的建議,是從兩個極端各自錯誤解讀引申了「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可說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首先,「設立區議會」的建議,並無法源依據。實際上,翻開「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尤其是第五節「市政機構」,均無提到要設立「區議會」。吳國昌議員以香港特區有區議會之設,佐證其建議的正當性,但正如曹其真所言,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在「非政權性」機構的設計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在「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五節,是「區域組織」。既然是「區域組織」,當然有分區諮詢的機制。但在澳門特區,不是「區域組織」,而是「市政機構」。既然如此,澳門特區就不存在「分區諮詢」的建制。這與「澳門基本法」對「市政機構」一節的立法原意,含有僅在澳門設立一級政權組織,無需再多設一級政權組織,以免出現機構重疊、效率低下的主旨,是相適應的。

「香港基本法」有的東西,澳門特區是否就一定要有?當然,兩部基本法的整體精神和框架,是基本相通的。但鑑於港澳兩地各有其不同特點,尤其是在法律體系上,香港實施的是海洋法系,澳門實施的是歐陸法系,因而在一些具體安排上,就有不同之處。最明顯的就是司法制度,其中第八條就對「香港原有法律」特別凸出了「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這與「澳門基本法」同一條條文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表述,有著明顯的不同。另外,「澳門基本法」有「香港基本法」所無的「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自行制訂旅遊娛樂業政策」及「保護文物」的規定。更重要的是,「澳門基本法」對「居留權」的規定,比「香港基本法」更為嚴謹,這就使得澳門特區避過了「釋法風波」。倘按吳國昌議員「香港有的,澳門也要有」的邏輯,「澳門基本法」關於「居留權」的規定,是否也要向「香港基本法」看齊?

其次,「區議會」不符「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定位。其實,在回歸之前所實行的「市議會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就帶有「區議會制度」的性質,而且還是分區設立--分別設有澳門市議會和海島市議會。一方面,它是屬於權力機構,有權通過市政區的財政預算及其組織、固定人員的編制、決定借款等事項,並對市政事務具有決策權,故屬於「自治機構」,帶有權力性質;另一方面,它的多數成員由選舉產生,而選舉政治活動即是代議政制的具體體現,也是屬於行使權力的行為。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設立「區議會制度」之議,實質上是回復到回歸前的「市議會制度」。

然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區的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的機構。它並不擁有「自治」權力,更不享有決策權力,而只是受特區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故此,不管是另行建立類似回歸前的「市議會制度」的「區議會制度」,還是以新設立「區議會制度」的方式來恢復回歸前的「市議會制度」,都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前者,「基本法」本身就無「區議會制度」的規範內容;後者,「基本法」已廢棄了回歸前的「市議會制度」。因此,「設立區議會制度」之議,不但是並無法源依據,而且也不符「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定位。吳國昌議員曾任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委員及其政制諮詢小組成員,對此規定內容及諮詢過程,應是知之甚詳。

當然,吳國昌議員有關加強民意諮詢功能的訴求,如果是撇除以設立「區議會制度」來實現的話,不失為合理訴求。而單就「加強民意諮詢」而言,是應當值得特區政府重視的。對此,特首何厚鏵在《二零零七年度施政報告》中,已以將會議諮詢和查訪諮詢,常規諮詢和特殊諮詢,社團諮詢和公眾諮詢,集體諮詢和個人諮詢高度聯結,互動互補,作出正面 回應。相信,這已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到吳議員的相關要求。當然,關鍵之處,還是在特首何厚鏵的這些諾言,能否得到切實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