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揚講話及南都社論對審理歐案有參考價值 蕭揚講話及南都社論對審理歐案有參考價值

昨日是歐文龍是否向終審法院提出「預審聲請」的最後期限。但無論歐文龍是否提出「預審聲請」,終審法院都將按照法定程序,開庭審理歐文龍案。經過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公開表達對「輿論審判」的懮慮之後,相信各媒體在作「歐案」庭審報導時,都將較為自律、自制,只是客觀持平地報導庭審消息,不再有華年達所指責的「火上澆油」,以致「法官可能無法擺脫這些新聞的影響」,而對嫌犯判以較重刑罰的情況發生。

事有湊巧,就在歐文龍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全國法院「審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會議」於本月十五日在湖南長沙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蕭揚在會上強調,要充分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全面提高審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定罪準確、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和社會評判的「鐵案」。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會關注的案件,越是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越是需要慎重,越是要特別注意辦案細節,努力使案件的審理工作滴水不漏,無懈可擊。蕭揚還特別強調,審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寬嚴這個度,做到寬嚴並用,寬嚴有據,寬嚴適度,既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外開恩;也不能因為有社會輿論壓力就人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頂格重判。

蕭揚院長所強調的「也不能因為有社會輿論壓力就人為拔高」,與華年達會長所指的「法官可能無法擺脫這些新聞的影響」,似是殊途同歸,都是指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以不偏不倚的宗旨行使司法權力,獨立審判,不應受外界尤其是社會輿論的影響。因此,終審法院合議庭的法官在審理歐文龍案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定罪準確,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把「歐案」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和社會評判的「鐵案」。不能因為有社會輿論壓力就人為地拔高,更不能因為有幸接手這宗「千年不遇」的大案要案就急於要做「司法英雄」,並彰顯自己的「司法經驗實力」,以反駁外界對澳門司法工作者「嫩稚」、「經驗不足」的質疑。

值得注意的是,蕭揚院長有關審理大案要案「不能因為社會輿論壓力就人為拔高」的論述,已引發內地媒體高度的重視,並正在反省自己在報導大案要案時是否存在為了搶新聞而「語不驚人死不休」的問題。尤其是曾在報導揭發「SARS」及「孫志剛案」中頂住壓力、勇為人先的《南方都市報》,昨日更是發表了題為《消解輿情之困》的社論。該「社論」指出,蕭揚對法官的要求是十分合理的。近些年來,「媒體審判」似有愈演愈烈之勢。很多案件,法院尚未開庭審理,媒體記者隨意使用「殺人犯」、「貪污犯」等等定性詞匯,以帶有嚴重情感色彩的語言描述案件或當事人,從而給審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施加了種種看得見看不見的壓力。

「社論」指出,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張金柱事件」。河南鄭州某公安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後駕車撞人後逃離現場,案件尚未判決,傳媒就已發動聲勢浩大的聲討。法官也是人,不能不受外界影響,最終作出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判決。張金柱歎息自己「死在傳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張金柱的律師也一直以「輿論高壓」作為審判不公的理由。「社論」說,如果是在法治相對健全的國家,類似張金柱案那樣的判決,完全有可能被上訴法院推翻。因為,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受媒體嚴重影響,對於當事人來說是嚴重不公的。一個案件的程序不公,意味著法庭首先踐踏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以不公正的程序懲罰一個也許確實犯了罪的人,只不過是以暴易暴,而並未恢復正義。因此,率先建立了現代法治制度的英國法官堅持:「我們絕不允許法院以外的『報紙審訊』、『電視審訊』」,「必須記住,是法庭在審理案件,而不是記者」。這一原則已被新聞、司法界普遍接受。世界刑法學會一九九四年通過的《關於刑事訴訟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五條規定:公眾傳媒對法庭審判的報導,必須避免產生預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審判的效果。如果預期可能出現這種影響,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無線電台和電視台播送審判情況。

蕭揚的論述和《南方都市報》社論的闡釋,確是值得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在開庭審理「歐文龍案」時參考。另外,蕭揚在同一個講話中所說的「各級法院要把審理涉外、涉港澳台、涉僑刑事案件作為彰顯中國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工作,既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也要適當考慮外交大局;既要嚴格執法,公正辦案,又要講究方法,運用策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澳門司法機關在審理「歐案」中涉及「外交大局」的案情時,同樣也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