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草案貧瘠單薄並非嚴謹認真之作 立法法草案貧瘠單薄並非嚴謹認真之作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特區立法會引介《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從七月三十一日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草案,到八月三日特區政府代表向立法會引介該法案,前後只不過是四天的功夫,效率神速,甚於回歸前的「緊急程序立法」。但快則快矣,卻因為圖「快」而又暴露了此項本來被人們寄望為「立法法」的《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草案的若干不足之處,成了只求快不求質的典例。由如此不夠嚴謹認真態度擬制的法律草案,如果立法會「照單全收」,恐怕難以達致完善特區立法制度,堵塞立法漏洞之目的,日後還將會發生新的立法權限的衝突與矛盾。

實際上,盡管陳麗敏在向立法會引介「立法法」草案時強調,專責小組在草擬該法案的過程中,借鑑了其他國家和內地的立法制度,並徵詢了有關部門的意見。但實情卻是:這個「借鑑」作為是很不認真的,只是得個「講」字。這是因為,陳司長所特地提及到的內地的「立法法」,不但是其篇幅是澳門「立法法」法案的數十倍。只是以「條」數計,內地「立法法」是九十四條,澳門「立法法」法案是六條,相差十五點六倍。而且就是以每一個條文的份量來說,內地「立法法」的內涵和表述均十分豐富、充實,而澳門「立法法」草案則是貧瘠、單薄。而且內地「立法法」的結構,包括了立法權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適用與備案,尤其是強調了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同位法中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後法優於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而「澳門立法法」草案只是「獨沽一味」立法權限的劃分。兩者之間的落差,就十分明顯。盡管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不必也無須全盤照抄內地的「立法法」,但其主要框架及基本原則,還是需要真正地、認真地「借鑑」的

至於已經「徵詢了有關部門」之說,而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也說已「深入聽取及分析社會各界意見」,事實真相是否真的如此?昨日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所指出的事前未諮詢立法會的意見,就作出了響亮的回答。實際上,既然陳麗敏昨日終於承認了「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立法會 是特區唯一的立法機構,立法會享有全面和完整的立法權」,而「立法法」草案正是就此而作出規範,亦即明確和調整立法權的法律草案,這就觸及到立法會的專有立法權的問題。按說,為了營造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和諧合作氛圍,專責小組在研擬「立法法」法案的過程中,應當徵詢社會的意見,至少也應與立去會執行委員會成員開個座談會。但政府及其專責小組對最為關鍵的立法會都繞了過去,所謂「徵詢意見」之說,又何由來之?更不用說是「深入聽取及分析社會各界意見」了。--既然是「社會各界」,為何此前並無任何「深入」各有代表性社團「聽取意見」之作為?此種說法,恐怕是另類的「新聞做假」。--此番話是行政會新聞發言人唐志堅在新聞發佈會上正式宣示,並由特區政府新聞局以「新聞稿」為之「背書」的。如果說,民間新聞機構製造假新聞,是違背了新聞職業道德的話,官方製造假新聞,又該當何罪?

有人說,由於現時已分別存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行政法規的格式與公佈》等法律性文件,故「立法法」不必將立法程序的規範內容收納進行。這種說法是帶有很大的法面性的。這是因為,立法權限與立法程序是在立法活動中同等重要的範疇,如果「立法法」只是規範立法權限而漏掉立法程序,就將是不夠全面亦即是有缺失的。實際上,包括海峽兩岸在內的各國各地區的「立法法」,必然有立法程序的規範。何況,《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只是立法會的一個決議,其法律地位當然是不能與作為法律的「立法法」相提併論。只有將「議事規則」融人到「立法法」中去,才使「議事規則」中所規範的立法程序問題,獲得與由「立法法」所規範的立法權限同等位階的效力。

另外,「立法法」草案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權限劃分,也有不夠清晰之處。比如,在「法律」的權限部分,就缺了「基本法律」的表述。相反,在「行政法規」的權限中,卻又有「制定和執行政策」之設。在此情況下,「城市規劃法」、「環境保護法」、「藥品管理法」……等本來應是屬於基本法律,惟又可以將之視為「制定政策」的管理規範制度,究竟是由法律訂定還是由行政法規訂定?如果不 予以釐清,未來仍將會發生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的矛盾與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