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接受本澳中葡文記者採訪時,針對立法會審議並通過成為法律的法案較少的問題作出回應,強調立法會制訂法律並不在於追求數量多寡,關鍵在於立法的質量是否得到保證,法律是否符合整個社會發展的需求。
曹主席的這番話,表面上看確是有其道理。立法工作質重於量,相信無人對此持有異議。實際上,過去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澳門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某些質量有瑕疪,而令其執行不暢甚至是「窒礙難行」。比如剛頒佈即將於十月一日生效的《道路交通法》。而且,個別法律也涉嫌與「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有所抵觸,如第一七/二零零零一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就顯然與「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有關「市政機構」的規定並不完全吻合。立法會能夠吸取這些教訓,將立法品質擺在第一位,而且在實踐上,對《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法案嚴格把關,並將會對《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動「大手術」,使其能夠真正符合澳門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符合「澳門基本法」有關立法權限的規定,就是顯著的進步。
但另一方面,由於澳門回歸前後,在「法律本地化」領域「欠帳」甚多,許多在葡治時代的法律已明顯地與特區的社會經濟政治發展嚴重脫節;而在澳門回歸之後,在與「澳門基本法」配套的法律體系方面,仍存在著「真空」地帶,甚至存在著以行政法規代行法律職能的現象,這就嚴重礙窒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政制的改革。因此可以說,法律領域是澳門特區發展的一個「重災區」,必須加大法律改革的力度,並填補某些法律「空白」,在較短的時間內,在保證立法品質的前提下,加快立法的進度。這樣,才能真正體現「符合整個社會發展的需求」。否則,延宕法律改革的進度,又何從談起「符合整個社會發展的需求」?!
因此,以第三屆立法會第二個會期只是通過六個法案的進度,是難以承載起「符合整個社會發展的需求」的責任的。如果繼續以此進度工作,不要說難以滿足早日為實現「法律本地化」對立法工作的要求,就是全部完成「中短期法規草擬及修改計劃清單」中須由立法會履行立法程序的法案計劃,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七--二零零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中的有關立法規劃,以及對被法院判定為「違法」的行政法規進行「立法補救」,真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馬月!
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立法效率不夠理想,主客觀原因很多。其中,議員的非專職制,使議員們難以將全部精力集中在立法工作之上;而議員在立法工作所需具備的法律等專業素養方面的不足,也相對地對立法的效率和品質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立法會本身的技術輔助部門的不健全,也未能為議員履行立法職權提供全方位的技術支援。
澳門特區不實行政黨政治,也就缺乏實行議員全職制的基本條件。這是因為,倘實行議員全職制,議員們就須以此為職業,需要有政黨作其職業後盾,此後萬一落選也有政黨負責其政治或職業出路。因此,在目前階段,澳門特區立法會仍不可能實行議員全職制。不過,要求立法會的開會頻度密些,議員們在照顧好本身私人業務之下,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立法會的工作之上,這並非是苛求。
關於彌補議員法律等專業素養不足的問題,本欄去年初曾提出設立議員公費助理制度的建議。不知為何,這個被其他地區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並未得到澳門特區的重視,因而本欄的建議也就「泥牛入海無消息」。連在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議員中,也掀不起一絲漣漪。
現在看來,只有將提升立法品質和提高立法效率的希望,寄托在強化和健全立法會技術輔助部門之上了。--澳門特區立法會雖然有輔助部門之設,但其職能主要是在內部行政管理方面。為議員立法工作提供技術支援的,只有一個翻譯辦公室。這與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的角色及任務相比,極不相稱。
實際上,就以海峽兩岸的立法機關而言,都非常重視在立法方面的技術輔助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設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一、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二、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的並經國務院法制機構審定的法律草案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特別是對涉及到法律之間的協調、銜接,關係到法制統一的共同性的法律規範問題,進行統一研究協調;三、為了便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將法律草案印發全國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並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及就一些重大問題舉行座談會徵求見;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時,提供有關的基本資料,反映法律草案的主要問題和主要不同意見,同時提供國外的有關法律規定;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和各地方、部門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研究修改;六、負責研究答覆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組織法律的匯編、翻譯、出版等工作。法制工作委員會下設有研究室、民法室、刑法室、國家法行政法室、經濟法室等職能部門。
在台灣地區,「立法院」也設有法制局。其主要職掌是: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四、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其具體的工作,是負責替「立委」們草擬的法案提供立法技術及文字潤飾,有時亦參予「立委」的法案起草工作。一般上,「立委」的立法提案,先由「立委」將其具體立法及政策構想送到法制局,法制局隨即根據此構想作為法案的基礎,進而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實際的問題點、有無「違憲」情形,及與現行法制間的協調情況等反覆檢討而形成具體方案,並進而著手於實質內容的條文化。完成的法律案,由法制局編印後再交付委託的「立委」。基本上法案一旦完成,離開法制局後,便屬於「立委」法律案的提出。
海峽兩岸立法機關的這一成功經驗,看來澳門特區立法會也有必要借鑑,參考,以作為提升立法效率和提高立法品質的後勤組織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