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應增補公務員交流內容 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應增補公務員交流內容

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不斷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著力造就高素質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形成幹部選拔任用科學機制。健全領導幹部職務任期、迴避、交流制度,完善公務員制度。這一段論述,對於正在推動二零零七至二零零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的澳門特區政府,具有很大的啟迪作用。

實際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七--二零零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中,也有類似的論述,如「從規、進、管、退四方面,全面革新公職法律制度及公務人員管理機制,提出中央招聘、職程修訂、合同制度、人員調動、官員問責、問題調解、福利待遇、離職計劃等一系列方案,為公務人員職業生涯的規劃及前景提供良好的條件;促進公務人員團隊的新陳代謝及激發人員的活力」。但是,卻就偏偏忽略了頗為重要的「迴避」、「交流」制度。設想,倘若在第二屆特區政府成立時,特區當家人能夠參考世界各國各地區(尤其是香港特區)的經驗,及吸納本澳各界人士的建議,對特區政府屬於「政務官」的職位進行「大執位」的話,就不會發生對特區政府形象和管治威信造成極大損害的「歐文龍事件」了。--實際上,據廉政公署公佈的案情和特區檢察院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對歐文龍的「起訴書」所述,歐文龍所涉嫌的主要貪賄行為,主要是發生在第二屆特區政府開始之後的。如果能對運輸工務司等「高危」職位進行「交流」,歐文龍就將會失去「上下其手」的機會,他本人更是沒有條件那麼肆無忌憚地甘冒被截查「洗黑錢」的危險,公然將一筆又一筆巨款匯往英國,終導致「東窗事發」了。

公務員「交流」制度,用港澳常用術語來說,就是「執位」。但有例常「執位」與換屆「大執位」兩種。公務員的「交流」,是指政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或公務員個人願望,通過調任、轉任、轉換等形式交換公務員的工作崗位,從而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職務關係的活動和制度。從性質上說,它是一種橫向的平行調動,亦即是平行職務之間工作崗位的調整和交換,不涉及公務員的職務或職級的升降問題。

其實,我國早在古代就有官吏調動制度。從漢代開始,隨著經濟的發展,久任制容易結成小集團,控制地方經濟,形成互相獨立的政治勢力,出現割據的勢力範圍。為了防止這種不利於國家統治的局面產生,逐漸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官吏調動制度。此後,官吏的調動在各個朝代都有所發展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組織和人事部門按照中共的方針政策,從實際需要出發,有計劃、統一地進行調動和配置幹部,使各領導幹部的人員構成合理化,提高他們的工作效益,並盡量照顧幹部的個人實際問題,力求使他們各得其所,以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歸納內地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經驗,公務員的交流有利於各政府機關之間互通人才有無,調劑人才餘缺。並帶動信息的交流和經驗的交流,互相取長補短,學習借鑑。既能較好地滿足各機關單位對人才的需求,又能防止人才的浪費。

公務員的交流也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綜合能力和素質,加強公務員隊伍的建設。通過交流,使公務員熟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部門的工作,開闊視野,豐富經驗,增長才幹,避免因長期在某一崗位任職而造成的目光狹窄、僵化保守、因循守舊的狀態,有利於公務員開拓進取,努力開創工作新局面,保持整個公務員隊伍的活力。同時,也可以增強公務員顧全大局的觀念,在處理問題時,能全面綜合地考慮,設身處地地為其他地區其他部門著想,克服本位主義、小集體觀念。

公務員的交流更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防止公務員腐化,加強公務員廉政建設。公務員長期在一個部門或一個職位上任職,容易形成各種裙帶關係、「人情網」,會導致公務員陷入不良的人際關係包圍中,失去執行公務所必需的客觀、公正的態度,而且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創造了便利條件。特別是一些享有特權以至是「高危」的職位,其據位人長期而頻繁地涉及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利益,而較易產生職務優越感和特權思想,官僚主義和腐化墜落之風極易滋生蔓延。因此,通過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的「執位」,可以凈化公務員的工作環境,減少各種不利因素的干擾,從而為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建設提供制度上的保證。

對此,澳門特區政府是有著深刻的教訓的。除了是因為未對出任「高危」職位的歐文龍進行及時的調動,使其有機會、有時間進行索賄受賄之外,在澳門特區政府第一屆任期中出現的若干「不適任」情況,如行政法務領域的據位人,視「澳門基本法」和法制為無物,推出了「民進總署」等有法律缺陷的法案,但仍繼續受到重用,結果鬧出了「行政法規違法」及立法會主席怒斥「立法法」不尊重立法會的大新聞。而一些專業不對口甚至是並未掌握據位所需專業,或是已被事實證明並不適任某一職位的官員,卻繼續受到重用留在原位,導致政府效率受阻、威信受損。如果《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固》未能及時增補有關官員「執位」、交流的內容的話,這樣的錯誤還將繼續重犯下去。

更正:昨日本欄第六段第六行「光明」為「發明」之誤,第十行「改革」為「文革」之誤,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