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保護世遺立法施政報告有負各方期待 未提保護世遺立法施政報告有負各方期待

特首何厚鏵在向立法會作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時強調,政府以明確無確的態度,一直投放大量資源,保護本澳歷史文物,今後將繼續完善相關的政策,進行各種有增無減的資源收入。我們十分歡迎和感謝社會人士對於世遺保護的自覺參與,我們任何範疇的工作和規劃,都不能對世遺保護產生負面的影響。對於雖未列入世遺但依然具有重大價值的文物古蹟,我們同樣不能疏於照料。

何特首的這番話,雖然仍然未有正面回應「護塔連線」和廣大關心澳門「世遺」前途命運的有關要求,但畢竟表了態,不但是要保護已列入「澳門歷史城區」的建築物,而且也將積極照料雖未列入「世遺」但依然具有重大價值的文物古蹟。

在這裡,倘以「依法行政」來嚴格要求,要認真兌現上述承諾,將良好意願化為具體行政操作,就必須立法先行。其一、是盡快為保護「世遺」立法;其二、是根據澳門已經回歸的形勢變化,對二十年前的「建築文物保護法」及被納入文物建築的清單,進行調整充實。

實際上,《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開宗明義闡明,制訂這項國際公約的宗旨,是為了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為了擔任這一義務,就必須及早制訂一部保護「世遺」的法律,將保護「世遺」的工作擺在比「建築文物保護條例」一段規範更高的位階。須知道,「建築文物保護條例」只須向澳門自己負責,而保護「世遺」的專門法律則是向《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負責,帶有涉外性質。--既然「澳門歷史城區」的「世界文化遺產」地位,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屬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確定的,它就不但是澳門特區和全體「澳人」的財產,在一定意義上它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規範保護文物建築的一般性法律,已不能滿足這個「身份及地位轉變」。更何況,保護「世遺」的要求,比保護文物建築更高。但遺憾的是,澳門「申遺」成功已有兩年,但至今均未見特區政府研擬好「世界保護法案」並將之提交給立法會審議。而且更令人遺憾的是,在何特首的「施政報告」中,也完全沒有提及為保護「世遺」立法的問題。由此,顯得澳門特區保護「世遺」的誠意,仍然不足。

其實就是「建築文物保護條例」,也有修訂的必要。其一、這個法例是在二十年前制訂的,已無法適應當今城市建設及保護文物建築的現狀。其二、收進與這個法例相配套的保護文物建築的名單,是以葡國人的文物意識和審美情趣的角度來甄選,偏重於教堂、廟宇,而忽略經濟歷史發展形態的代表性建築物,如造船廠、漁欄、火柴廠等。其三、更由於歷史的「偏見」,未有將中國近代史上佔有重要席位的文物古跡收納進「名單」之中。如第一個中美不平等條約──「望廈條約」簽署的「邊大邊小」台桌;孫中山先生邁開革命第一步的「中西藥局」,「四大寇」議事處,「國父紀念館」;葉挺將軍故居;升起第一面五星紅旗事發地遺址(大眾報?濠江中學?)……。

因此,就是「建築文物保護條例」及「受保護建築文物名錄」,也有必要進行修訂了。使之更為符合澳門中西文化交融的實際,更有利於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當然更重要的是,更有利於保護建築文物,並與保護「世遺」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然而,當前最迫切的,就是設法解除對「世遺」建築物的威脅,東望洋燈塔周邊地區在建和待建建築物的「遮塔效應」,使人焦慮。媽閣廟管理權爭紛而致要前所未有地「關山門」,更是貽笑國際。要在大三巴廣場安裝扶手電梯的構思,將會破壞「世遺」所要求的原真性。這些,均是明顯地「對世遺保護產生負面的影響」,特區政府不能視而不見,置之度外。

總之,與「世界文化遺產」的要求相比,澳門的文物保護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卻並非完全令人滿意。而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談及到「保護世遺」的部份,也顯得較為空洞,及迴避「遮塔」等現實。有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信任,中央政府的熱情支持,及全體「澳人」的期特。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