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國人大通過澳門特區代表選舉辦法說開去 從全國人大通過澳門特區代表選舉辦法說開去

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已於昨日閉幕。在其最後一天的大會亦即閉幕會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下簡稱「選舉辦法」〕,為澳門特區選舉產生第十屆全國人大的代表,提供了法律依據。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根據這一規定,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份,完全有權與國內其他公民一樣,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凡是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論是永久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均有權享有直接或間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也就是說,均有權選舉或被選舉為全國人大的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就是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具體內容或途徑。不過,由於在澳門特區如何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及確定應選舉的代表名額,是國家層面的事務,不是澳門特區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故澳門特區應產生多少名全國人大代表,以及如何選舉產生這些代表,都必須按照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選舉辦法,在澳門地區選舉產生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而這個「選舉辦法」就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的這一規定而制定的。

在澳門回歸前,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途徑,有兩個層次:其一是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其二是屬於地方省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廣東省人大。而代表的產生方法,則因當時澳門地區仍處於在前澳葡政府管理的狀況,故不可能在澳門地區選舉產生出席這兩級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也無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下稱「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選舉產生廣東省人大的代表。

實際上,按照「選舉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當時澳門地區出席廣東省人大的代表,本應是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但是,澳門地區卻沒有人大組織,故就採取了前澳門新華社在澳門地區各界別團體中協商並提名推荐的方式來產生。

而在澳門地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的產生途徑,則有遵循前述「選舉法」第二條的規定,通過廣東省人大來選舉產生,並是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提名的候選人混合一道,由廣東省人大的代表投票選舉產生。不過,為了保証澳門地區候選人都能夠安全當選,故澳門地區候選人的提名,並未執行前述「選舉法」第三十條「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規定,實行差額選舉,而是等額提名。而且,為了避免廣東省人大代表在行使投票權時,出於並不熟悉澳門候選人的原因或是有意擠佔澳門名額以利於多些省內候選人當選的心理而不圈選澳門候選人,大會特地聲明,澳門地區代表的應選名額是受到保障的,非澳門地區候選人不能擠佔之。

澳門回歸後,根據「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辦法」規定,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十二人。在澳門特區成立前已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五名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在澳門特區成立後即成為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另在澳門由「選舉會議」選舉七名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這樣,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的十二名代表中,就出現了兩種不同途徑產生的代表。

現在,由於澳門已經回歸的原因,澳門特區已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故此,一方面,澳門已無須派出代表參加與澳門特區同屬省級地方行政區域的廣東省的人大的工作,故不再存在「澳門區廣東省人大代表」這項政治公職〔在澳門回歸之日起,就已撤銷了這項公職〕;另一方面,澳門特區也就有條件在澳門當地選舉產生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尤其是從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開始,已經不存在「回歸期與人大屆期跨屆」的問題,澳門特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也就可以全部在澳門當地選舉產生。

有「民主派」朋友提出了「全國人大代表應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普選產生」的訴求。這一理念是符合當今世界上的民主潮流的,應是未來的發展趨向。不過,在目前階段,這一訴求並未得到法律的支持。因為正如前述,「選舉法」第二條已經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由省一級人大間接選舉產生。澳門由於實施「一國兩制」,不設人大組織,故就改由「選舉會議」選舉產生。如要實現「普選產生」訴求,就須修改上述「選舉法」第二條。

也有現屆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表示,「新的澳區人大代表選舉法同原來的沒有太大分別,雖然未能預計現時十二位代表能否繼續連任,但由於選舉會議成員的組成同第九屆的沒有太大改變,所以現時十二位人大代表多少有些優勢」。在理論上,這種說法可以成立。但在實踐上,則可能會遇到以下幾種變數:

一、正如前述,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十二名代表是分兩個不同途徑產生的,而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則全由澳門當地選舉產生,取消了經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等額選舉優惠」,亦即今屆將有百分之四十一的應選名額,由「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接受「選舉成員」的選擇。

其二、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有七位是在屆期中途選舉產生的。當時,澳門特區全國政協和地方各級政協的委員,都已協商產生並已履行職務,除其中極個別人外,大多數都安於原位,沒有「更上一層樓」的意圖。現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是與第十屆全國政協及地方各級政協同時換屆,如是人大代表的選舉的時間是先於政協委員的協商產生的話,可能就會出現各路英雄競相報名參選的情況,使十二名現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當選率受到影響。

其三、按照內地不成文慣例,省級人大的主要負責人和省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都被提名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且當選率甚高。如這一經驗推廣到澳門,特區立法會的正副主席和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也報名參選,就將會影響現有十二名代表〔特首何厚鏵除外〕的當選率。至於中央駐澳機構的代表,則可能是由白志健替代王啟人,亦即維持原來一個名額,則不會有所影響。

其四、在現屆的十二名代表中,有個別人年事已高。按照中央的相關政策及國際上「政壇年輕化」的潮流,以及澳門居民的心理感受,他們如再參選,就未必能拿到跨過「當選安全線」的票數,這與「現時十二位人大代表多少有些優勢」的說法,應有一定距離。